根据第178号议定,精简编制的公务员、工作人员评估标准
第178/2024号议定规定了评估公务员、工作人员的标准组,作为精简机构设置时选择精简人员对象的依据。
内政部刚刚要求各部委、机关、地方全面审查,并对根据第178/2024号议定(在第67/2025号议定中修订和补充)已决定离职的情况的政策解决方案结果负责,此前国家审计署指出了许多错误。
根据国家审计署的报告,一些地方尚未发布指导文件,具体说明第178/2024号议定第6条的规定。
这导致在确定因机构调整、组织以及留住有能力、水平、经验、良好成绩和长期工作经验的人继续工作而必须离职的对象方面,尚未有具体方向。
一些机构和单位尚未对干部、公务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因按照指导方针调整机构而必须离职的人员。
关于评估干部、公务员、工作人员和劳动者以实施机构调整、精简编制和重组、提高干部、公务员素质以及解决政策和制度的标准,政府在第6条第178/2024号议定书(在第67/2025号议定书中修订和补充)中明确规定,以指导这一内容。
据此,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机关、组织、单位的负责人必须根据具体标准,对所有干部、公务员、工作人员和劳动者进行审查和评估,这些干部、公务员、工作人员和劳动者属于其管理范围,并根据最近三年的任务执行结果进行评估。
首先,干部、公务员、工作人员和劳动者在履行职责、公务时的道德品质、责任感、纪律意识和纪律性评估标准。
第二,评估专业能力、业务能力的标准;满足进度、时间、执行任务质量、经常性和突发性公务的要求的能力。
第三,关于干部、公务员、工作人员和劳动者所取得的与机关、组织、单位职能、任务相关的成果、工作成果的评估标准。
对于被评估为具有杰出品质和能力的干部、公务员、工作人员,必须满足上述3项标准,同时必须确保关于创新、敢想、敢干、敢于为共同利益负责的评估标准,并取得杰出、突出的成就,为机关、组织、单位带来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