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0亿越南盾以下个体户电子发票的新规定
如果符合规定条件,营业额低于10亿越南盾的个体户仍可注册使用电子发票。
年收入低于10亿越南盾的个体户,如果符合条件并按照新规定向税务机关登记,仍然可以使用电子发票。
根据第68/2026/NĐ-CP号议定第8条第5款,经第141/2026/NĐ-CP号议定第1条第2款修订,年收入超过10亿越南盾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编码的电子发票或从与税务机关数据连接的台式机上创建的电子发票。
对于年收入低于10亿越南盾的个体经营户,规定允许在满足条件并有使用需求的情况下注册使用电子发票。
10 亿越南盾以下的个体户如果想使用电子发票,必须办理以下手续:
- 符合规定使用电子发票的条件;
- 有使用电子发票的需求;
- 注册使用带有税务机关代码的电子发票或从与税务机关数据连接的计算器创建的电子发票。
规定还明确指出,如果个体经营户有多个经营场所,则为所有商店使用个体经营户的共同税号,并且必须在发票上注明经营场所代码。
此外,对于刚开始经营的个体户或前一年收入不超过10亿越南盾,但在纳税年度累计收入达到10亿越南盾以上的个体户,必须改用税务机关编码的电子发票或从汇款机上创建的电子发票。
在这种情况下,经营户必须在纳税期最后一天(累计收入超过10亿越南盾)的30天内注册使用电子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