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内市教育与培训厅澄清了教师在学校外补课的规定
河内市教育与培训厅 khẳng định,如果教师不违反现行规定,可以开设学校以外的其他科目。
向河内市教育培训厅提交请愿书,L.V. Đ先生要求澄清河内关于补习、加课的规定。
据D先生称,现行规定尚未明确以下情况:一名教师被学校分配正式教授一门学科(例如信息学),但该教师拥有另一门学科(例如数学)的第二个文凭、合法的师范证书。
当这位老师组织或参与学校外的其他科目(数学 - 不在学校直接授课的科目)的补习时,是否被视为违反了关于补习的规定?
“事实上,教师和校领导之间存在许多不同的理解,这给管理和执行程序带来了困难”——D先生分析道。
因此,D先生建议主管机构审查,对在学校分配的科目以外的科目的教师进行指导或具体解释。 此举旨在保障具有足够专业能力的教师的正当职业权利,同时帮助教育机构统一符合法律的管理方案。
关于上述建议内容,河内市教育与培训厅(GDĐT)表示,第61/2026/QĐ-UBND号决定第3条第2款规定:
“在学校任教的教师不得对正在按照学校教育计划分配教学的学生进行收费的校外补课”。
本规定是根据教育培训部第29/2024/TT-BGDĐT号通知第4条第2款制定的,并确保与该部的规定保持一致;第61/2026/QD-UBND号决定不另有规定或扩大该通知的调整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确定教师不得在学校外补课并向学生收费的情况,应依据教师根据学校对该学生的教育计划分配授课的科目,而不依据教师拥有的文凭、证书或其他培训专业。
因此,如果教师被学校分配教授一门课程,但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符合规定,可以教授另一门课程,那么参加学校外其他科目的补习不属于根据第61/2026/QD-UBND号决定第3条第2款和第29/2024/TT-BGDĐT号通知第4条第2款受到限制的情况,条件是教师充分遵守关于补习的其他法律法规,包括:
满足教育部规定的校外补习教师的条件;
按照第61/2026/QD-UBND号决定第5条第3款的规定,履行向校长报告补习科目、地点、形式、时间以及相关内容的责任;
不属于第61/2026/QD-UBND号决定第3条规定的不得补课的情况,并完全遵守其他法律法规。
相反,教师不得对学校正在根据学校教育计划分配教学的教师,根据第61/2026/QD-UBND号决定第3条第2款的规定,在学校外收取额外费用。
经过审查,教育与培训厅认为,第61/2026/QĐ-UBND号决定的颁布符合第29/2024/TT-BGDĐT号通知的规定;对于反映的情况,没有矛盾、重叠或产生法律空白的内容。
教育与培训厅表示,未来将加强对各教育机构的指导,以确保统一实施本市关于补习的规定。 如果出现超出权限的内容或需要上级国家管理机构的统一指导,该厅将汇总并报告给教育与培训部,供其根据规定审查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