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培训部建议对辅导正课学生的教师处以1000万至2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教育与培训部建议对收取正规课程学生费用的补习教师处以1000万至2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教育与培训部(GDĐT)正在征求对教育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法令草案的意见,其中建议对违反关于管理和组织补习的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
在草案中,教育培训部建议对以下行为之一处以200万至500万越南盾的罚款:
在学校任教的教师未报告、报告不完整或未及时向校长通报课程、地点、补习形式、与注册补习机构的经营主体的关系、按规定参加补习的时间;
在学校任教的教师不诚实地报告参与校外补习或与注册补习机构的经营主体的关系。
对以下行为之一处以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在学校内组织不符合规定的学生补习;
在未经教育与培训厅厅长许可的情况下,在学校内组织超过规定课时的补习;
在学校开设超过45名学生/班的补习班,或不按科目对每个年级开设补习班;
未按规定公开学校的补习计划;
根据规定,在招收补习班之前,补习机构不准确地公开或不经常更新必须公开的内容;
不得在教师行为准则中具体规定教师在参与补习或管理补习活动时的责任和行为。
对下列行为之一处以 1000 万至 2000 万越南盾的罚款:
在学校任教的教师,对学校根据学校教育计划分配教学的学生进行非学校课外辅导并收取费用;
公立学校的教师参与管理和运营校外补习活动;
对小学学生进行补习或组织补习,超出规定允许的情况;
将学校的补习时间与正规课程表交替安排,或在学校教育计划中与课程分配相比,提前补习内容;
未设立、未公开热线电话,以接收、处理有关补习、学习活动的建议和反馈;
对在学校外组织补习的组织和个人处以2000万至3000万越南盾的罚款,如果他们有下列行为之一:
安排、签订合同或协议,让在学校任教的教师对学校根据学校教育计划分配教学的学生进行收费辅导;
安排、协商或允许公立学校的教师参与管理和运营校外补习活动;
按照学校的教育计划减少教学内容,以便纳入补习;
公立学校的教师参与管理和运营校外补习;
补习机构、组织、个人组织在校外补习,利用与在校教师的关系组织补习,造成利益冲突。
对以下行为之一处以 3000 万至 5000 万越南盾的罚款:
在未满足法律规定的营业执照要求的情况下,组织在学校外收取费用的补习活动;
允许、安排或协商让公立学校的教师参与管理和运营校外补习活动;
组织补习活动,旨在牟取暴利,强迫学生补习或诱使学生违反规定补习;
在被主管机关要求停止违规行为后,继续组织补习。
此外,教育培训部还提出了补充处罚形式,包括:
对于违反本条第4款规定的补习班、补习地点,暂停补习活动1个月至3个月;
对于违反本条第5款规定的补习班、课程、补习地点,暂停补习活动3个月至6个月;
对于违反本条第6款规定的补习机构,暂停补习活动6个月至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