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越大,控制机制就越强大
国会代表郑春安认为,权力越大,控制机制就越强大。

8月11日,在第一次非例行会议上,国会在会堂上讨论了《城市发展法》草案。
在会堂上发言时,国会代表(ĐBQH)郑春安——国会国防、安全和对外委员会专职委员表示,该法案已为城市管理和发展形成了一个新的体制框架。
因此,大力从管理转向发展建设,从每个地方必须“请求”特殊机制转向强大、稳定、透明和负责任的权力下放。
这位代表也非常赞同确定“彻底、全面分权”原则;以及要求负责人的权力和责任必须与权力控制、公开、透明、问责制、监察、检查和监督相结合。
“权力越大,控制机制就越强大”——代表郑春安强调。
代表们表示,仅该法案草案的第二章就有35条,其中32条将权力交给了人民议会(HĐND),涉及许多重要领域:组织机构;规划;秩序、安全;海洋经济;能源;卫生;科技、控制性试验;财政-预算、投资、土地、人力资源。
因此,代表们指出,问题不仅在于权利的数量,更重要的是所赋予权利的性质。 人民议会在地方上有很大空间来决定政策。
因此,分权不应仅仅被理解为将权力从中央转移到人民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主席。 人民议会必须真正发挥其作为民选机构的作用,以决定政策和控制地方行政机构的活动。
代表们建议明确三层控制,包括:在做出决定之前;在执行过程中;后续检查、评估和处理执行后的责任。
同时,需要提高人民议会各委员会和参谋机构的能力,以与在特殊城市中作为政策决策机构的作用相称。
关于此内容,代表阮大胜(兴安省国会代表团)高度评价该草案的创新方法,其中包含许多突破性政策,如加强分级、分权、提高城市政府的主动性、按照公共交通(TOD)、国际金融中心、自由贸易区和公共服务数字化的方向发展城市。
据代表称,关于第三条和第五条中新法律适用原则的规定,在解决体制瓶颈、为快速实施战略基础设施项目和新城市发展模式奠定基础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大力分权必须伴随着相应的控制机制。代表们建议明确负责人的问责制、国会、政府和人民议会的监督机制;同时具体规定其他城市适用法律机制的标准和条件。
此举旨在确保特殊机制在正确的地方、正确的条件下适用,符合管理能力,避免出现“索取-给予”机制或在不具备条件时实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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