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代表建议阻止使用信贷关系强迫购买投资产品
国会代表建议制定严格规定,以防止利用信贷关系施加压力,迫使客户购买投资产品。
8月9日上午,在第一次非例行会议上,国会在会堂上讨论了关于修订和补充越南国家银行法、反洗钱法和信贷机构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
阻止利用信贷关系强迫购买投资产品
关于修订和补充《信贷机构法》第114条,代表黎文世(宁平代表团)认为,如果设计得当,这可能是在担保资产管理方面更专业的解决方案,并有助于巩固投资者的信心。
然而,代表们担心,如果一家银行既是向企业提供信贷,又管理债券的担保资产,同时又可以参与分销、支付或为发行提供其他服务,那么利益冲突可能会非常明显地产生。
当企业遇到财务困难时,银行收回债务的利益可能与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
“最重要的是必须设计机制,使商业银行能够独立、透明地开展这项活动,并且不滥用其地位”——代表们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代表黎文世建议,在法律颁布后,政府应立即具体规定担保资产管理代理活动的条件、范围和原则;公开识别和控制利益冲突的机制。 同时,规定公开管理担保资产信息的责任,区分档案、资产、数据和违规处理的监督机制。
代表黎文世也建议政府和国家银行在详细规定时,应特别关注阻止利用信贷关系强迫或施加压力,为客户购买投资产品创造条件。
代表们认为,制定法律也应尽早制定预防政策,不应等到违规行为发生后才修改法律和法律法规。而扩大银行业务必须伴随着控制利益冲突和保护投资者。
建议银行明确说明在提供债券服务时的作用
代表陈黄银,胡志明市代表团赞成补充规定,允许商业银行、信贷机构作为债券担保资产的管理代理。
据代表称,虽然规定很简短,但对金融市场结构调整、资本市场发展以及减少经济对银行信贷的过度依赖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从企业债券市场上曾经出现的问题来看,代表们建议银行必须向客户明确解释什么是发行代理,什么是付款担保,什么是担保资产管理代理?
据代表称,明确每个角色是必要的,这样投资者才不会将服务提供活动与银行的付款承诺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