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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阮文猛(富寿代表团)。图片:国会媒体
代表阮文猛(富寿代表团)。图片:国会媒体

国会代表建议将出版的概念从法定登记义务中分离出来

TƯỜNG VÂN (báo lao động) 10/08/2026 09:55 (GMT+7)

根据国会代表的说法,需要将“出版”的概念与法定义务区分开来,同时完善事后检查机制、数据互联互通、管理分级。

8月9日上午,在第一次非例行会议上,国会在会堂上讨论了关于修改和补充出版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

不应将出版的概念与托管义务联系起来

代表阮氏越娥——海防市专职国会代表团副团长在对该草案提出意见时认为,需要准确地重新确定“出版”概念的内涵,不应将存档视为出版过程的组成部分。

Đại biểu Nguyễn Thị Việt Nga - Phó Trưởng đoàn đại biểu Quốc hội chuyên trách TP Hải Phòng. Ảnh: Media Quốc hội
代表阮氏越娥——海防市专职国会代表团副团长。图片:国会媒体

在采纳后的草案第4条第1款中,“出版”被定义为形成样本以印刷或创建电子出版物的过程,“并履行提交备案的义务”。

代表们分析说,从本质上讲,开采草稿、编辑、设计、制版和出版决定是制作出版物的步骤。而存档是对出版物形成后产生的管理义务,旨在服务于国家管理工作。该草案第28条也设计了存档作为独立的制度,并明确定义了存档是将出版物或电子文件转交给国家管理机构。

“如果将存档视为出版过程的一部分,那么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出版物已经形成并有出版决定,但尚未提交存档,那么在法律上是否已经‘出版’? 因此,这可能会影响确定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产生时间”——越俄代表说。

根据上述分析,代表们建议从第4条的“出版”概念中删除与存档相关的短语,并在第28条中保留整个存档制度,不应将两个不同的法律阶段纳入一个概念。

备份必须与后续检查和互联数据相结合

对于备用机制,尤其是电子出版物,代表阮文猛(富寿代表团)认为,该草案需要明确规定在完成备用提交后发行的时间,以及备用版本与发行版本不同的处理方式。

据代表称,提交备份的文件必须是完整文件,与发行文件一致。对于电子文件,需要附带完整性检查代码、存储格式和特写数据。备份后的所有内容更改都必须记录并根据更改程度重新提交。

电子记录系统也需要自动确认接收时间,确保未发行出版物的安全和保密性以及长期保存能力。 同时,需要明确文化体育旅游部、地方和越南国家图书馆之间的数据协调和共享责任,避免重复提交的情况。

关于管理分级,代表阮文猛认为,向省、乡级人民政府分级的精神是合适的,但需要与能力标准、互联互通数据和监督机制相结合。 由于出版物可以在全国或互联网上流通,授权机构必须负责将结果更新到国家数据库中。

对于印刷、发行地点和展览、博览会等领域的乡级权力,代表们建议评估干部的技能、工作量和风险程度。 涉及外国因素、跨省规模或复杂内容的活动应交给省级或部级处理; 乡级主要接收申报并按照规定检查一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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