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代表担心通过在线调解被窃听、泄露秘密的风险
在线调解带来了许多便利,但国会代表担心图像、声音和财产信息会被保存并转移给他人。
8月10日,在第一次非例行会议上,国会在会堂上讨论了关于基层调解法(修订)的草案。
在会堂上,代表黄玉廉(林同省国会代表团)表示,基层调解的特殊之处不仅在于解决争端,还在于保持一种关系。
第25条允许通过直接、在线或组合形式进行调解。 这项规定非常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
他举例说,与其花几周时间直接会面解决当地的共同通道纠纷,不如在线调解,只需几天时间就能连接远方各方。
这里的技术有助于缩短距离,更快地解决冲突。然而,同样的例子也提出了另一个问题。
据此,在在线调解中,一方悄悄使用另一部手机录像,然后剪辑一段言论上传到社交网络或发送到居民小组。
或者在屏幕后面有第三者正在听整个故事,但对方却一无所知。或者图像、声音、财产信息、家庭、争议原因被保存并转移给其他人。那时,一场原本旨在修复关系的调解有时反而会成为新的矛盾的原因。
从以上分析来看,这位人士表示,这正是直接调解与数字环境调解之间的根本区别。
“在村庄、居民区的一次直接会面中,调解员可以看到谁在房间里。但在在线环境中,我们不能默认知道谁在屏幕后面,调解结束后数据将去哪里”——国会代表黄玉廉提出了担忧。因此,代表们建议第25条不应仅仅规定调解的形式,然后像目前的接收报告一样将全部交给政府指导,而应立即在法律中记录一些最低原则。
例如,在线调解必须得到各方的同意。不应因为技术便利而将在线形式变成对民众的强加选择。
录音、录像、复制存储或向他人提供调解内容必须征得各方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必须遵守个人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要求。
代表阮邓恩(谅山省国会代表团)在基层调解中就数字化转型提出意见时,建议明确原则,基础必须统一,但实施方式和路线图必须适合每个地区。
代表们赞同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基层调解数据库信息系统。这是服务于管理、统计、数据共享和逐步减少人工管理方式的必要方向。
然而,代表们认为,在这个领域的数字化转型需要特别避免为基层干部和调解员增加更多工作,必须花更多时间输入数据、完善表格或处理不必要的技术要求。
“特别是,在线调解不应被理解为必须同时实施的模式。在有条件的地区,这是一种非常有用的方式。但在偏远地区,设备和数字技能的基础设施仍然有限的地方,直接调解仍然必须是一种有利、平等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除非双方在地理上相距太远”——代表阮邓恩说。
因此,代表们建议,在详细规定时,需要满足三个要求:一个共享平台;最低限度的、真正必要的数据;以及适合每个地区条件的适用路线图,以便人们更容易获得调解,调解员工作更方便,冲突可以从社区更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