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级人民委员会可以决定成立、解散公共事业单位
乡级人民委员会决定成立、改组、解散属于乡级人民委员会的公共事业单位。
内政部刚刚发布了一份关于公立事业单位(ĐVSNCL)在乡级提供基本、必要、多行业、多领域的公共事业服务的指导文件。
关于落实党、中央指导委员会关于总结落实政府第18-NQ/TW号决议和第105/NQ-CP号决议的指导性文件,涉及地方事业单位的整顿和重组。
据内政部称,第283/2025/NĐ-CP号议定书修订和补充了政府关于成立、改组、解散事业单位的第120/2020/NĐ-CP号议定书的若干条款,规定了成立、改组、解散事业单位的条件,其中包括在乡镇一级提供基本、基本、多行业、多领域的公共事业服务的事业单位。
同时规定了各行业主管部门部长在颁布分类、成立、合并、兼并、解散各行业、领域事业单位的具体标准方面的责任。
在此基础上,政府将权力下放给乡级人民委员会,决定成立、改组、解散属于乡级人民委员会的事业单位。
这确保符合《政府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的国家管理权限划分、分级、分权原则。
关于乡镇级多行业、多领域的事业单位的职能、任务、权力和组织结构,内政部表示,政府第150/2025/NĐ-CP号议定规定了隶属于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以及隶属于省、直辖市的乡、坊、经济特区人民委员会的专业机构的组织(在第370/2025/NĐ-CP号议定中进行了修订和补充),规定了部长、部级机构负责人指导地方行业、领域事业单位的职能、任务、权力和组织结构的责任,符合专业法律的规定。
同时,第283/2025/NĐ-CP号议定规定了省人民委员会在指导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在乡级提供基本、基本、多行业、多领域的公共事业服务方面的职能、任务和权力,确保符合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指导,并符合乡级地区提出的要求。
根据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省、市人民委员会、乡人民委员会的指示,规定事业单位为乡级人民委员会提供基本、必要的多行业、多领域的公共事业服务的职能、任务、权力和组织结构。
如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障碍,建议地方向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以便根据其权限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