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如何计算曾签订合同的教师的区域津贴
关于在入编前曾签订合同的教师的区域津贴规定是老师们关心的问题。
D. V. D先生(老街)是一名合同制教师,自2011年11月起在特别困难地区工作,并缴纳了社保。2016年,他被录取为编制人员,合同工时被计入工资等级。目前,他仍在特别困难地区工作,并享受0.5地区的津贴。
据学校会计称,D先生从正式入职(2016年)时起,才被计算到地区津贴。他问,会计为他计算地区津贴是否正确?
关于D先生的担忧,内政部表示,2026年6月30日,内政部长颁布了第15/2026/TT-BNV号通知,修订和补充了内政部长、劳动荣军和社会部部长、财政部部长和民族委员会部长、主任2005年1月5日第11/2005/TTLT-BNV-BLĐTBXH-BTC-UBDT号联合通知的一些内容,指导实施区域补贴制度。
其中,第15/2026/TT-BNV号通知第1条第1款第1点规定:“已按国家规定的工资表对在国家机关、有权机关决定成立的国家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公务员、工作人员和合同工进行工资分配”。
根据上述规定,内政部建议D. V. D先生与管理机构、公务员、工作人员(内政厅)联系以获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