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将公寓用于不当目的,将被处以高达 1.3 亿越南盾的罚款,并被勒令用于居住
擅自改变公寓共有部分的功能和用途;将公寓用于非居住目的的,将被处以高达1.3亿的罚款。
该内容由政府在关于在建筑、技术基础设施工程管理、房屋管理和开发、房地产经营领域的行政处罚的第339/2026/NĐ-CP号议定书中规定。
根据第 339/2026/NĐ-CP 号法令第 62 条的规定,对业主、使用者违反关于在住宅建设项目中管理和使用公寓、独立住宅、独立住宅的规定的行为处以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1. 对未按规定缴纳公寓共有部分维护费用的行为处以20,000,000至3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对于下列行为之一,处以 60,000,000 越南盾至 8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a) 非法占用住宅面积;以任何形式侵占属于公寓或其他所有者共同所有权的空间和面积;
b) 改变、损坏公寓内的承重结构;未经主管国家机关许可,分割、分离公寓;
c) 使用属于公寓所有权的面积和设备,将公寓用于私人使用;
d) 挪用属于共有财产的面积或混合式公寓内的服务面积。
3. 对下列行为之一处以 1 亿至 1.3 亿越南盾的罚款:
a) 故意导致公寓渗漏;
b) 使用不符合设计、建筑规定的油漆颜色,装饰公寓、住宅楼的外部;
c) 擅自改变共同使用部分、共同使用公寓的功能和用途;
d) 将公寓用于非居住目的,但根据住房法律规定出租用于居住的情况除外;
d) 未按规定对个人多层多套公寓进行管理、运营;
e) 将独立住宅用于经营易燃易爆材料、经营服务,造成环境污染、噪音,影响社会秩序、安全、居民区生活,但未遵守关于经营条件的法律规定。
4. 补救措施:
+ 必须按照第 339/2026/NĐ-CP 号法令第 62 条第 1 款的规定,全额缴纳公寓共有部分的维护费用;
+ 责令归还第 339/2026/NĐ-CP 号法令第 62 条第 2 款 a 点、c 点规定的行为的面积和设备;
+ 对于第 339/2026/NĐ-CP 号法令第 62 条第 2 款 d 项规定的行为,强制正确使用属于共有财产的面积或混合式公寓内的服务面积;
+ 强制恢复第 339/2026/NĐ-CP 号法令第 62 条第 2 款 b 点、第 3 款 a 点、b 点、c 点规定的行为的初始状态;
+ 强制将公寓用于居住目的,适用于第 339/2026/NĐ-CP 号法令第 62 条第 3 款 d 点规定的行为;
+ 强制执行个人多层住宅、多套公寓的管理和运营,根据第 339/2026/NĐ-CP 号法令第 62 条第 3 款 d 项的规定;
+ 强制使用符合关于经营条件的法律规定的独立住宅,对于第 339/2026/NĐ-CP 号法令第 62 条第 3 款 e 点规定的行为。
本法令自2026年8月26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