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寓内违规出售、出租停车位将被处以高达2亿越南盾的罚款
确定不符合规定的公寓共有部分维护费用;出售、出租不符合规定的停车位将被处以高达2亿越南盾的罚款。
9月4日,政府办公厅表示,政府刚刚颁布了第339/2026/NĐ-CP号议定书,规定了在建筑、技术基础设施工程管理、房屋管理和开发、房地产经营等领域的行政处罚。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对开发商在管理、使用公寓和维护费用方面的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关于对违反开发商关于公寓管理和使用以及维护费用的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该法令第59条规定如下:
1. 对下列行为之一处以 80,000,000 至 10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 未开设支付账户或开设支付账户以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公寓共有部分的维护费用;
对于不符合规定参加首次公寓会议人数条件的情况,没有或迟迟未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首次公寓会议的建议;
- 没有向有项目的省级住房管理机构发出通知,或未充分告知其关于账户名称、已开设的账户号、开设账户的信贷机构名称、开设账户的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维修资金存款期限的信息;
- 未制定维护计划或未按规定制定维护计划;
- 在未按规定移交有公寓的区域技术基础设施工程期间,未按照已批准的项目内容履行或未充分履行维护、运营管理、运营责任;
- 在按照规定移交公寓之前,未向购房者、租赁购买者公开住房法律规定的档案,或移交但未附上与买卖、租赁购买住房相关的法律文件的记录。
2. 对下列行为之一处以 1600,000,000 越南盾至 20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 确定不符合规定的公寓共有部分的维护费用;
- 未按照房屋买卖、租赁购买合同或公寓其他面积的规定,记录或不正确记录有关支付账户的信息,以管理公寓共有部分的维护费用;
- 不要求正在管理维修资金账户的信贷机构、外国银行分行将维修资金和利息从维修资金转移到由公寓管理委员会设立的维修资金管理账户;
- 未按规定出售、出租公寓内的停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