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金支付和收回形式的许多意见
财政部和一些单位刚刚就修订和补充《社会保险法》草案中关于养老金支付形式的规定提出了意见。
在最新的《社会保险法》(修订草案)中,关于养老金支付形式和社会保险制度的第93条建议如下:
通过受益人的账户。
直接来自社会保险机构或社会保险机构授权的服务机构。
通过雇主。
政府详细规定了本条第1款。
根据起草机构内务部的说法,修订草案规定,通过受益人在商业银行、在越南成立和运营的外国银行分行开设的账户进行支付。
针对这一内容,财政部建议补充关于信贷机构在处理不符合规定的社会保险支出方面的合作责任的规定。
据此,受益人开设账户的信贷机构有责任与社会保险机构或社会保险机构授权的支付服务机构合作,核实账户信息,并处理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必须返还的受益人账户上剩余的社会保险、失业保险款项。
财政部表示,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93条第1款规定,通过受益人的账户支付社会保险福利。
然而,现行法律尚未建立社会保障机构、授权支付服务机构与信贷机构之间在核实、处理已支付但属于必须返还且仍在受益人账户上的社会保障、失业保险款项方面的协调机制。
据财政部称,实际上出现了许多受益人死亡、不再符合享受条件或根据法律规定被终止享受权的情况。
对于需要偿还但仍留在受益人账户上的款项,由于尚未有法律依据规定信贷机构的协调责任,核实和处理仍然面临许多困难。
财政部还认为,在通过个人账户大力推进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制度的支付,并实施非现金支付政策的背景下,补充这项规定是必要的,旨在为社会保险机构、受托支付服务机构和信贷机构在根据法律规定核实和处理应返还的支付款项方面的合作活动奠定法律基础,有助于保障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提高基金管理效率。
关于这一意见,内政部表示不接受。据内政部称,该法律草案没有规定各机构之间的协调责任;实施必须确保遵守有关外汇、信贷机构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广宁省国会代表团和老街省内务厅也建议研究补充规定,允许社会保险机构将错误支付的养老金、社会保险补贴从正在领取的人的后续支付中扣除;同时补充关于处理、收回领取人已死亡的情况下已错误支付的款项的规定。
据这些单位称,实践中出现了违规支付的情况,但由于缺乏充分的法律机制,回收工作仍然面临困难和障碍。
然而,内政部表示不接受这一提议。据内政部称,允许社会保险机构将已错误支付的养老金、社会保险补贴从后续支付期中扣除的内容,以及关于处理、收回已错误支付的款项的规定,如果受益人已去世,涉及组织实施机制以及处理收回不符合规定的支出,不属于法律草案关于自愿社会保险政策的修订和补充范围。
内政部还认为,将权力交给社会保险机构对正在领取的款项进行扣除,将产生直接影响领取人财产权利的机制。
对于已去世的受益人,收回已支付的款项还涉及确定死者的财产义务、继承人的责任范围以及根据2015年《民法典》的规定处理遗产。
因此,在考虑补充到法律之前,需要充分研究、评估影响并进行审查,以确保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