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按行政单位分类的乡级领导的工资和津贴
内政部表示,正在研究并提出按行政单位分类的乡级领导职务工资和津贴政策。
内政部已就选民在第十六届国会第一次会议后提出的建议作出书面答复。
据此,老街省选民反映了政府关于行政区划(ĐVHC)分类的第307/2025号议定,其中规定乡镇分为I类、II类和III类。坊、特区分为特殊类、I类、II类和III类。
I类、II类坊是人口规模大、城市密度高的地区,III类乡是规模较小的地区。
与此同时,政府第07/2026号议定书修订和补充了关于公务员、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第204/2004号议定书的若干条款,规定了乡级领导、管理人员的职务津贴制度,根据职务确定,不与行政单位的分类相关。
然而,目前同一个职位之间的津贴,例如一级坊和三级乡的人民委员会主席,与规定相当,这并没有真正反映出工作量上的差异。
选民建议内政部协助政府考虑调整提高对乡镇领导职务的津贴。
同时,选民还建议建立按行政单位等级分类的津贴支付机制(根据人口规模、自然面积、工作量特点),以确保符合实际情况,并为干部、公务员队伍做好任务创造动力。
关于此内容,内政部指出,根据政治局第206号结论,相关机构已依法颁布规定乡级领导职务津贴的文件,以便及时实施对干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在组织机构和两级地方政府组织调整后的制度和政策。
文件包括中央书记处第09号决定、国会常务委员会第122/2026号决议、政府第07/2026号议定。
据此,对乡级领导职务的领导职务津贴按照第206号结论中提出的原则规定,确保按行政等级划分的领导职务津贴系数,新的乡级领导职务津贴低于旧的县级。
同时,根据政治局第83号结论,中央办公厅的文件通报了政治局、书记处关于初步总结实施关于社会保险政策的第28号决议和关于工资政策的第27号决议的意见,内政部正在与各部委、相关机构 phối hợp 研究、提出建议,完善工资政策,以符合第十四届全国代表大会决议的精神,以便在未来向有关部门报告,供其审查和决定。
其中包括选民提出的意见,按照行政单位分类,乡级领导职务的工资和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