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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关于完善体制和执行法律的指导委员会要求各机构抓紧研究,完善《刑事诉讼法》(修订版)、《刑法》(修订版)草案档案。 图为: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主持指导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图片:越南共产党电子信息门户网站
中央关于完善体制和执行法律的指导委员会要求各机构抓紧研究,完善《刑事诉讼法》(修订版)、《刑法》(修订版)草案档案。 图为: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主持指导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图片:越南共产党电子信息门户网站

紧急研究,完善《刑事诉讼法》(修订版)草案档案

VƯƠNG TRẦN (báo lao động) 08/07/2026 16:20 (GMT+7)

指导委员会要求各机构抓紧研究,完善《刑事诉讼法》(修订版)、《刑法》(修订版)草案档案。

该内容在关于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中央完善体制和执行法律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在指导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结论的第01-TB/BCĐTW号通知中提到。

通知明确指出,2026年6月22日,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指导委员会主任——主持了指导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听取了司法部党委——指导委员会常设机构(常设机构)的报告、指导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参加会议的代表后,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指导委员会主任总结如下:

1. 关于指导委员会的活动基础文件

指导委员会基本同意以下草案:工作条例、指导委员会成员任务分配决定、2026年工作计划,包括5组重点任务、17项具体任务。 责成常设机构充分听取会议上的意见,完善文件草案,提交签署,按权限颁布,确保严谨、可行、明确职能、权限、流程和组织实施机制。

指导委员会是一个战略指导机构,有足够的权力协调、督促、检查、监督,以处理重大、困难、跨部门、跨领域的问题以及阻碍发展或降低执法效率的体制瓶颈;不代替、不干涉各机关、部委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2026年工作计划中的每个任务都必须具体化:明确工作、明确人员、明确牵头机构、协调机构、明确产品、进度、问责制。 指导委员会成员的任务分配必须与最终产品、具体进度和可衡量结果相结合。 紧急事项必须立即进行; 长期事务必须有路线图; 越权行为必须及时向政治局、书记处报告。

指导委员会责成指导委员会常务委员和常设机构紧急配合相关机构成立工作组。工作组必须精简、专业,具备政策、法律、内政、司法、国家治理和数字化转型方面的参谋能力;能够发现问题,提出方案,跟踪到底的执行结果。

指导委员会责成司法部党委和中央内政委员会抓紧完善合作规章,确保在建设、完善体制、法律、执行法律和司法改革之间紧密结合;不让司法改革任务中断,不让立法在权力控制、预防和打击腐败、浪费和消极方面缺乏深度。

2. 关于政治局第79-NQ/TW号决议关于体制化国家经济发展主张和方向的机制、政策和重大解决方案的专题报告

指导委员会基本同意财政部党委关于体制化国家经济发展主张和方向的机制、政策和重大措施的报告,其中包括将国家经济作为一个整体,包括国家预算、公共资产、土地、资源、基础设施、国家储备、国有企业、国家信贷机构、国有资本等,根据政治局第79-NQ/TW号决议。

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但不是通过口号,不依赖于补贴、垄断、行政优惠或审批机制。主导作用必须体现在引导、调节、稳定宏观经济的能力上,确保重大平衡,支配关键、基本、战略领域;同时,遵守市场纪律、金融、治理和问责制。

未来重点是,需要全面审查与国有经济相关的法律体系;明确需要修改、补充、颁布的新文件;需要在2026年内立即处理的内容;需要为修订重大法律做好准备的内容。从分散的资源管理转向统一的管理(规划-分配-分配管理、开发-使用、核算-监督-评估效率),以效率、附加值和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作为主要衡量标准。

国有企业需要在管理方面取得突破,按照现代、透明、竞争的标准,并建立明确的评估机制;在创新、数字化转型、绿色转型、发展关键、基本、具有辐射性的领域方面走在前列。坚决不允许存在利益集团、后门、按任期投资、长期亏损,而明确责任主体却不明确。

指导委员会责成政府党委指导财政部党委和相关机构全面审查与国有经济相关的法律体系,明确必须修改、补充、替换、废除或颁布的新文件清单和实施路线图;提出关于国有企业发展的特殊机制和政策。

3. 关于关于根据政治局第10-NQ/TW号决议,将关于外商投资经济发展的主张和方向制度化的机制、政策和重大解决方案的专题报告

指导委员会一致同意大力转向吸引外商直接投资(FDI),重点选择优先考虑现代技术、高附加值、国内互联互通,为绿色转型、数字化转型、人力资源培训、创新和提高经济自主能力做出贡献。

投资优惠必须与技术、研发、技术转让、越南劳动力培训、国内增值率、国内供应商发展、环境保护和合规性的具体成果和承诺相结合。 不实行分散优惠; 不追逐项目数量、注册资本规模; 不以牺牲环境、经济安全、数据安全、国防、安全和长期利益来换取短期、低效的项目。

完善选择、支持、管理和监督战略投资者的机制;建立关于战略投资者的国家数据库和国家投资单一窗口,实现全过程数字化,数据互联互通。 同时,需要建立事后检查机制,如果投资者未履行承诺,则收回优惠;加强对转移定价、商业欺诈以及环境、数据、金融、国防、安全风险的控制。 贯穿始终的目标是让外商直接投资不仅进入越南,而且必须与越南的生产、技术、治理能力相结合,并逐步提升越南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

指导委员会责成政府党委指示紧急颁布关于实施第10-NQ/TW号决议的行动计划;向国会提交关于发展外商投资经济的机制和政策的决议草案,确保质量、竞争力、可行性,并保障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4. 关于关于体制化党关于处理大城市空气污染的主张的机制、政策和重大解决方案的专题报告

指导委员会一致认为:各大城市,特别是河内、胡志明市及周边地区的空气污染是一个严重、紧迫、跨部门、跨区域、跨省份的问题;直接影响人民健康、生活质量、劳动生产率、投资吸引力和国家治理声誉。 这不仅是环境问题,也是可持续发展、民生和公共责任问题。

统一对从零散排放源控制转向按目标管理空气质量的认识。 因此,需要重点关注以下支柱:建立足够强大的区域间协调机制;全面清点排放,明确排放源(工业、交通、建筑、农业、生活),以建立统一的排放源数据库;开发现代化的空气质量监测、监测、预测和预警系统,确保公开、透明和可靠。

同时,要求严格控制排放源(交通、建筑粉尘、工业废气、焚烧垃圾、焚烧农业副产品),大力推进战略解决方案(绿色交通、能源转型、清洁技术、低排放城市、循环经济),完善具有足够威慑力的制裁机制。贯穿始终的观点是不让人们长期生活在污染中,而没有明确责任、补救期限和评估结果的标准。

处理空气污染必须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解决方案相结合。除了控制大城市空气污染的任务外,还需要特别注重控制水源污染、土壤污染,尤其是农业用地污染。

指导委员会责成政府党委指导农业与环境部党委、各部委、行业、地方完善关于空气质量管理的政策和法律;确定每个地区、每个城市、每个阶段的强制性空气质量指标;将空气质量改善的结果与地方政府的责任,特别是负责人的责任联系起来。

5. 关于2026年审查、修改、颁布、废除法律法规以削减、简化行政手续、经营条件的情况和解决方案的报告

指导委员会高度评价政府、总理、各部委、行业、地方坚决开展分权、分级、削减、简化行政手续、投资经营条件的高峰期。初步结果非常明显,在一个月内,属于部委权限的行政手续减少到27.4%;预计每年节省约23万亿越南盾的合规成本;取消、修改70个有条件的投资经营行业;分级362个手续,削减697个手续,简化673个手续,削减1754个经营条件;办理手续时间减少53%,合规成本降低54.6%。

这些是值得注意的数字,体现了坚定的政治决心、果断的行动方式和重点。 然而,行政手续改革不应仅仅停留在行动和统计削减、简化行政手续的数量上。 根本在于,人民、企业真正受益于实际利益,如减少时间、节省成本、扩大发展机会; 同时,应真正遏制随意、索取、敲诈勒索、消极现象。

指导委员会建议各部委、行业、地方确定削减、简化行政手续、投资经营条件是一项经常性、持续性的工作,并与负责人的责任挂钩。严格控制新颁布行政手续、投资经营条件;只有在真正必要、合法、合理、合规成本低于管理效益,且没有更优化的解决方案时才颁布。坚决不让行政手续在本文件中削减,但在其他文件或执行组织中产生新条件、许可证、新要求的情况发生。

指导委员会要求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大力从事前检查转向事后检查;从通过许可证管理转向通过标准、规范、数字数据、问责制和检查、检查管理。被分级的地方必须具备足够的条件、资源、人力、数据来执行;不分级形式,不自行设置规定之外的程序、档案组成部分、流程。各部委、行业应抓紧修改、补充、废除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按规定按时生效;定期向指导委员会报告执行结果、困难、障碍以及延误、回避的情况。

6. 关于研究,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

指导委员会基本同意研究并提出修改《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重要法律的必要性。 修改《刑事诉讼法》需要与研究、修改《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过程同步进行,将其置于建设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改革、数字化转型、国际一体化、预防和打击腐败、浪费、消极现象以及疏通发展资源的总体要求范围内。 不仅仅像修改一些技术性程序那样修改《刑事诉讼法》,而必须在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完善:公平、公开、透明、高效、人文。

指导委员会责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党委、中央公安党委和相关机构抓紧研究,完善《刑事诉讼法》(修订版)、《刑法》(修订版)草案档案;在2026年8月的专题会议上,向国会提交关于重大政策的初步意见。在建设过程中,对于属于政治局权限的困难和障碍,请向政治局报告,供其审议意见;对于已达成共识的内容,抓紧完善档案,提交国会,确保按时完成。

7. 关于会议后的组织实施

会议结束后,建议指导委员会成员、各级党委、党组织集中精力完成三个重点任务:

(1) 尽快完成并有效运行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各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特别是司法部党委——指导委员会常设机构与中央内政委员会之间的协调机制。

(2) 做好法律草案、决议、大型提案,征求政治局、书记处的意见,提交国会; 解决详细规定、实施指南文件滞后、拖欠的情况。

(3)在削减行政手续、解决体制瓶颈、完善指导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的重点领域中的法律方面取得重大转变。

指导委员会责成政府党委指导相关机构尽快提出方案,向国会报告,允许将实施时间延长至2027年底,针对国会2025年6月24日关于处理法律规定造成的困难和障碍的特殊机制的第206/2025/QH15号决议,为职能部门完善相关法律草案创造法律依据。

各部委、行业党委、省委、市委经常领导、指导已颁布的政策、法律的初步总结、总结、评估效果,特别是与两级地方政府组织和活动相关的政策、法律,确定困难和障碍,提出补救措施。各省委、市委加强领导、指导,提高地方的执法效率。

常设机构制定计划,跟踪、督促、检查会议结论的执行情况;定期向指导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已完成的工作、滞后的工作、困难的工作、超出权限的工作、需要及时解决的问题。不以口号分配工作;不接受“已实施”、“正在研究”、“已贯彻”但无法确定已颁布的产品、文件、已削减的程序、处理的法律冲突以及负责人的责任的情况。

司法部党委——指导委员会常设机构,谨通知指导委员会成员及相关机关、组织了解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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