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26年底,个体户可减免20%的增值税税率。
对于属于减税范围的商品,例如300万越南盾的发票可以减免6000越南盾;但经营户必须清楚地记录减免额并申报附录。
300万越南盾的账单如何减少6000越南盾?
根据第204/2025/QH15号决议和第174/2025/NĐ-CP号议定,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按营业额百分比计算增值税,可减免20%的百分比,用于对适用的商品和服务征税。
该政策于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实施。
例如,一家经营户以300万越南盾的价格出售属于减税范围的商品。 商品分销、供应活动适用增值税1%的税率。
根据正常水平,增值税的确定如下:
3,000,000 越南盾 x 1% = 30,000 越南盾。
由于减免 20% 的税率,给买家减免的金额是:
30000 越南盾 x 20% = 6000 越南盾。
因此,购买者只需支付 2994 万越南盾,而不是支付 300 万越南盾。 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相应增值税为 24,000 越南盾。
需要注意的是,这是用于计算税款的百分比下降20%,而不是直接降低商品售价20%。
在开具电子发票时,经营户需要在正在使用的发票软件上选择增值税减免内容。
在“成钱”栏中,经营户仍然完整记录了减免前的商品和服务价值,如上所述,为300万越南盾。
在“商品、服务加价”一栏中,经营户记录了减免后的金额,相当于 29.94 万越南盾。发票上还必须同时显示内容:“已减免 6000 越南盾,相当于根据第 204/2025/QH15 号决议计算增值税的 20% 百分比”。
根据政府电子信息门户网站上发布的指南,在发票上充分显示折扣,旨在保障经营户和消费者的权益。
个体户需要申报减税附录
除了在发票上记录减免款项外,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还必须单独申报增值税减免的商品和服务。
此信息按照附件三的01号表格申报——根据第204/2025/QH15号决议减免增值税的附件,该附件随第174/2025/NĐ-CP号议定书颁布。该附件与01/CNKD号表格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的纳税申报表一起发送。
根据2026年纳税申报规定,年收入超过10亿至500亿越南盾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按季度纳税申报。年收入超过500亿越南盾的,按月纳税申报。
并非所有商品和服务都适用这项减税政策。不属于减税范围的类别包括电信;金融、银行、证券、保险活动;房地产经营;金属产品;采矿产品,不含煤炭;应缴纳特别消费税的商品和服务,不含汽油。
因此,在开具发票之前,经营户需要准确确定商品、服务是否属于减税范围。 错误适用可能导致发票上错误记录金额,并申报错误的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