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6年7月1日起,免除使用电子发票的3个经营户。
从2026年7月1日起,一些经营户根据第254/2026/NĐ-CP号议定书免除使用电子发票,如果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况。
自2026年7月1日起,第254/2026/NĐ-CP号议定规定,一些经营户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无需使用电子发票。
根据第254/2026/NĐ-CP号议定第7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有3种经营户无需使用电子发票的情况,包括:
首先,经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个体户,属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律规定编制商品、服务采购清单的情况,但已注册使用电子发票的情况除外。
第二,经营户有来自房地产租赁活动的收入;或有来自向国外组织、个人提供数字信息内容产品、服务(如娱乐、电子游戏、数字电影、数字照片、数字音乐、数字广告)的收入。
第三,经营户作为彩票代理、保险代理或多层次销售代理,彩票企业、保险企业或多层次销售企业已按照税收管理法律的规定进行税收抵扣。
因此,属于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个体户将不必使用电子发票,除非自愿按照法律规定注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