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通报了乡镇干部在登记个体工商户方面的水平
财政部在收到关于乡镇干部在承担经营户登记权时能力的建议时,刚刚作出了明确答复。
财政部刚刚通报了各部委、行业、机构关于取代政府2024年7月18日关于合作社、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体登记的第92/2024/NĐ-CP号议定草案的意见汇总、吸收和解释。
关于该草案的意见,公安部建议在关于合作社、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注册机构的第2条(修订第5条)中,明确说明评估乡镇公务员队伍和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在偏远地区、边境、海岛的专业能力现状的结果,确保符合国家合作社注册信息系统运行条件。
公安部还建议明确资源配置方案、业务培训计划以及从县(旧)向乡移交账户、数据的路线图,以免中断,给民众的档案提交带来麻烦。
关于此内容,财政部表示,通过审查从2025年7月1日至今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和合作社登记实施情况,财政部认为,乡镇干部、公务员和地方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确保满足合作社登记信息系统上合作社对象的经营登记要求。
财政部已与各省财政厅 phối hợp,参与为 xã 级企业登记机关干部举办合作社登记专业培训。
同时,支持乡镇级企业登记机关干部按照规定将数据转换为系统,确保为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体等群体办理企业登记工作畅通高效。
根据草案规定,合作社、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的经营登记机构确定如下:
对于成立专业部门的乡级行政单位,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的注册机构是属于乡级人民委员会的专业部门,其职能和任务是根据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决定注册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
对于不设立专业部门的乡级行政单位,合作社、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的注册机构是乡级人民委员会。乡级人民委员会安排专业公务员,协助、协助乡级人民委员会履行关于按照规定注册合作社、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的国家管理职能。
上述款项规定的合作社、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的经营登记机关被称为乡级经营登记机关。乡级经营登记机关有单独的账户和印章。
关于这项规定,财政部表示,重新划分合作社、合作社注册权限,旨在与两级地方政府组织模式兼容,并结束县级行政单位的活动。
据财政部称,乡级企业登记机关是专业部门,其职能和任务是按照第150/2025/NĐ-CP号议定和第370/2025/NĐ-CP号议定的规定,登记合作社、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对于设立专业部门的乡级行政单位)或即乡级人民委员会(对于未设立专业部门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