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教师可享受20-80%的职业优惠津贴
政府第182/2026/NĐ-CP号议定规定,教师可享受20-80%的职业优惠津贴。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182/2026/NĐ-CP号议定书,规定了公立教育机构教师、教育机构管理人员和教育支持人员的职业优惠津贴制度。
该法令自2026年7月7日起生效。本法令中规定的职业优惠津贴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法令规定了职业优惠津贴如下:
20%的优惠津贴适用于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成人教育、职业中学、特殊学校、友谊学校80、友谊学校T78、越南北部高地高中、融合教育发展支持中心工作的教育支持人员。
25%的优惠津贴适用于以下情况:
在高等教育机构和部委、同级机构、政府机构、中央社会政治组织的培训学校任教的教师;
在大学教育机构的学校、车站、营地、实验室直接指导实践的人,或在训练船上指导高等教育课程的实践。
30%的优惠津贴适用于以下情况:
在隶属于省、直辖市的乡、坊、经济特区的政治中心任教的教师;
在专科学校、中专学校讲授理论或实践的教师;
在学校、车站、营地、大专院校、中专院校的实验室直接指导实践,或在培训船上指导职业教育计划的实践;
在职业教育中心任教的教师。
35%的优惠津贴适用于在少数民族和山区I区、II区各乡镇、岛屿、海岛、边境乡镇设有职业教育中心的教师。
40%的优惠津贴适用于以下情况:
在中专学校任教政治教育的教师;
在初中、高中、职业中学任教的教师;
在成人教育中心、职业教育中心 - 成人教育中心任教的教师;
在学校任教的教育和培训管理干部、师范学校、属于高等教育机构的师范学院、大专院校;
在专科学校、中专学校,教师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教师是优秀艺术家、优秀医生、优秀艺人及以上,或持有国家职业技能证书4级及以上,或5/6、6/7级及以上或同等学历的工人,直接在专科学校、中专学校进行实践教学。
45%的优惠津贴适用于以下情况:
在学前教育机构、小学任教的教师;
教师在初中、高中、成人教育中心、职业教育中心-成人教育中心、职业中学中任教,这些学校位于少数民族和山区I区、II区各乡;根据规定,岛屿、海岛、边境乡;
教师在学院教授政治教育科目,在高等教育机构、部委培训学校、部级机构、政府机构、中央政治-社会组织中教授政治理论科目。
60%的优惠津贴适用于以下情况:
在体育学校、艺术学校、民族寄宿学校工作的教师、教育机构管理人员;
根据规定,在少数民族和山区I区、II区乡镇、岛屿、海岛、边境乡镇的幼儿园、小学任教的教师。
70%的优惠津贴适用于在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地区工作的教师、教育机构管理人员(第9款c项规定的情况除外)。
80%的优惠津贴适用于以下情况:
在民族寄宿制普通学校、寄宿制普通学校、重点高中、大学预科学校、友谊学校80、友谊学校T78、越北高山区普通学校工作的教师、教育机构管理人员;
在残疾人学校、班级(本法令第4条规定的情况除外)、融合教育发展支持中心工作的教师、教育机构管理人员;
根据政府规定,在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在幼儿园、中小学、职业中学、特殊学校任教的教师。
在胡志明国家政治学院和省、直辖市政治学校任教的教师,按照政府总理的决定和中央组织部的指导,享受与现行相同的职业优惠津贴,直至有新规定。
教师、教育机构管理人员在教养院工作,根据政府2004年12月14日关于干部、公务员、工作人员和武装力量工资制度的第204/2004/NĐ-CP号法令第6条第8款a点和đ点的规定,享受国防、安全服务津贴和工龄津贴(第204/2004/NĐ-CP号法令)。
如果享受的津贴低于70%,则可享受额外的百分比,以达到相当于现行工资和领导职务津贴、超额工龄津贴(如有)70%的优惠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