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补充免征非农业用地使用税的情况
财政部正在提议对一个案例免征非农业用地税。
根据《关于修改和补充非农业土地使用税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起草机构已建议在第9条中增加与教育和培训领域相关的免税情况。
在第9条(免税)中,草案建议补充第10款,内容为:
用于教育和培训目的的教育机构的土地不属于本条第3款第6款和第2款的规定。
免税土地面积是国家根据土地法规定,用于教育和培训目的的土地总面积。
本规定明确规定了排除部分:不包括用于商业、商业、服务目的的土地面积。
面积依据必须在以下法律文件之一上注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其他与土地相关的财产的证明;土地出让决定或土地租赁合同;或国家主管机关的其他文件。
在草案的解释部分,主管部门明确指出了这项补充提议的原因,旨在将政治局 2025 年 8 月 22 日第 71-NQ/TW 号决议中的主张制度化。
新政策的目标是为教育培训发展创造特殊、卓越的机制和政策。
除了为教育机构补充新规定外,该法律草案继续完全继承现行法律中的免税情况,以确保稳定性,包括:
投资项目用地属于特别鼓励投资的领域;在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投资项目;在经济社会条件困难的地区投资项目;企业使用超过50%的伤残军人、病残军人的土地。
用于教育、职业培训、医疗、文化、体育、环境等领域活动的社会化机构的土地。
建设爱心房、团结之家、孤寡老人、残疾人、孤儿收容所;社会医疗机构。
在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限额内的土地。
1945年8月19日之前的革命活动家限额内的土地;1/4、2/4级伤残军人;享受1/4、2/4级伤残军人待遇的人员;1/3级病残军人;人民武装力量英雄;越南英雄母亲;烈士生父、生母、抚养之人;烈士的配偶;烈士子女每月领取补助金;革命活动家感染橙剂;橙剂感染者,家庭困难。
根据政府规定,贫困户限额内的土地。
根据有权机关批准的规划和计划,当年被征地的家庭和个人,在实际征地和新居住地的土地上,可免征税。
有花园的土地被有权的国家机关确定为历史文化遗址。
如果土地和房屋的损失价值超过征税价格的50%,纳税人将因不可抗力事件而面临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