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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和减免非农业用地使用税是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的。图片:潘英
免除和减免非农业用地使用税是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的。图片:潘英

2026年非农业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档案

NHƯ HẠ (báo lao động) 26/03/2026 14:28 (GMT+7)

免除、减免非农业用地使用税的档案是职能部门根据规定审查和解决的重要依据之一。

根据关于申请免除、减免非农业用地使用税的第 80/2021/TT-BTC 号通知第 57 条第 1 款的规定,除非对年纳税额为 50,000 越南盾或以下的家庭、个人免除非农业用地使用税,包括:

第57条。本通知第52条第1款d项规定的非农业土地使用税免税、减税手续

1. 对于免税、减免非农业用地使用税的情况,但对年纳税额为5万越南盾及以下的家庭、个人免征非农业用地使用税除外;免税、减税档案包括:

a) 根据本通告附件一附录的01/MGTH号表格提出的申请文件;

b) 与应税地块相关的文件复印件,如: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出让决定、土地租赁决定或合同、允许改变土地用途的决定;

c) 证明非农业用地使用税减免对象的文件复印件。

税务机关负责人(直接管理土地的单位)根据本款规定的免税、减税申请文件,确定免除、减免的非农业土地使用税金额,并决定按纳税期为纳税人免除、减免非农业土地使用税。

对于属于《非农业土地使用税法》第9条第4款、第5款、第6款和第10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免税、减税对象的档案,税务机关负责人(直接管理地块所在地)应根据乡级人民委员会的建议名单发布总体决定。 每年,乡级人民委员会有责任审查并提交符合规定的免税、减税对象名单,以便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免税、减税。

对于属于《非农业土地使用税法》第9条第9款和第10条第4款规定的免税、减税档案,税务机关负责人(直接管理地块所在地)应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档案和受损土地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的确认,作出免税、减税决定。

根据第126/2020/NĐ-CP号议定第18条第1款的规定,对属于国家预算的土地收入、水资源、矿产资源开采权费、海域使用费、登记费、专业费缴纳税款的期限。

1. 非农业用地使用税

a) 首次纳税期限:自税务机关发布非农业用地使用税缴纳通知之日起,最迟30天。

从第二年开始,纳税人一年内一次性缴纳非农业土地使用税,最迟为10月31日。

b) 根据纳税人在综合申报表中确定的缴纳差额税款的期限,最迟为纳税年度后的公历年3月31日。

c) 对于调整申报的档案,纳税期限最迟为自发布非农业土地使用税缴纳通知之日起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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