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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领取失业救济金并领取养老金的人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告。 图片:香芽
正在领取失业救济金并领取养老金的人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告。 图片:香芽

正在领取失业救济金,领取养老金时未报告将被处以高达200万越南盾的罚款

Xuyên Đông (báo lao động) 21/07/2026 10:23 (GMT+7)

第283/2026/NĐ-CP号议定书自9月10日起生效,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时未通知将被处以最高200万越南盾的罚款。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283/2026/NĐ-CP号议定书,规定了在劳动、社会保险、越南劳动者根据合同到国外工作的行政处罚(第283/2026/NĐ-CP号议定书)。该议定书自9月10日起生效。

根据第47条,第283号议定书,关于违反关于建立档案、享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的规定,劳动者如果实施以下违规行为之一,将被处以100万至200万越南盾的罚款:

劳动者虚报或修改、涂改、歪曲与缴纳、领取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相关的内容,但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将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处罚。

此外,劳动者在申请失业救济金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工作,也将被处以 100 万至 200 万越南盾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正在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人员在属于以下情况之一时,未按规定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包括就业;履行兵役义务、参加人民公安、常备民兵的义务;每月领取养老金;学习期限超过12个月,也将被处以100万至200万越南盾的罚款。

对于用人单位,第47条规定,对每份欺诈、伪造的社保、失业保险福利档案处以1000万至2000万越南盾的罚款,但如果存在伪造社保、失业保险福利档案而不追究刑事责任或故意歪曲社保、失业保险福利档案中的信息、文件,但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则最高不超过7500万越南盾。

该法令还规定,对每位劳动者处以200万至400万越南盾的罚款,但对于未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安全卫生法》的规定,未编制劳动者名单或未编制档案或未按时提交档案的用人单位,最高不超过7500万越南盾。

关于补救措施,违反第47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人员,被责令向社会保险机构退还社会保险金、失业救济金、支持劳动者参加培训、提高职业技能水平的款项、支持用人单位培训、培养、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以维持劳动者就业的款项,这些款项是因实施违规行为而收到的。

这些规定基本上继承了第12/2022/NĐ-CP号议定书,该议定书规定了对违反关于建立档案以享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制度的规定的行为,在劳动、社会保险、越南劳动者根据合同到国外工作的领域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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