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性住房购买时的住房条件确认机构
建设部解答了关于有权确认社会保障性住房购买、租赁购买者住房条件的机构。
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民 V.T. P 问道:
“根据第08/2026/TT-BXD号通知随附的关于住房条件的确认函02号样本,有权颁发土地使用权、附着于土地的财产所有权证书的机构,根据关于土地的法律规定,在有社会保障性住房/人民武装力量住房项目的省、直辖市进行确认。 V.T. P女士问道,这里的确认机构具体是哪个单位?”
建设部对此问题的答复如下:
根据政府2024年7月26日第100/2024/NĐ-CP号议定第29条第1款的规定,该议定详细规定了关于社会住房发展和管理的《住房法》(已由第54/2026/NĐ-CP号议定修订)的若干条款,规定了享受社会住房支持政策的住房条件,如下:
第29条关于住房的条件。
1. 当《住房法》第77条第1款规定的对象及其配偶(如有)被确定为在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所在的省、直辖市的土地使用权、附着于土地的财产所有权证书中没有姓名或没有住房信息内容时,确定其尚未拥有自己的住房的情况。
自收到关于住房条件的确认申请之日起 7 天内,有权机关根据本款规定,在有社会住房项目的省、直辖市,根据土地法的规定,颁发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相关的财产所有权证书。
据此,有权机关在有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省、直辖市,根据土地法的规定,颁发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相关的财产所有权证书,确认住房条件。
在政府2026年1月31日第49/2026/NĐ-CP号议定第14条和第15条中,详细规定并指导了国会第254/2025/QH15号决议的若干条款,该决议规定了一些机制和政策,以解决土地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其中规定:
第14条:将权力下放给省人民委员会,在土地领域执行。
1. 省人民委员会有权决定征地、补偿、支持、安置、土地出让、土地租赁、允许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土地使用期限、延长土地使用期限、改变土地使用形式、确认土地使用权、批准协议接收土地使用权以实施项目、批准、批准土地使用方案。
根据《地方政府组织法》、《国会关于处理与国家机构调整和地方实际情况相关问题的第190/2025/QH15号决议》,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对本款规定的任务进行分级,授权给有权机关、人员执行,使其更加合适。
2. 关于颁发土地使用权、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确认已颁发证书变更、更正、收回、取消已颁发证书的权限的规定:
a) 省级土地管理职能机构颁发土地使用权、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或确认已颁发证书的变更,对于省级机关、有权机关决定出让土地、出租土地、允许改变土地使用目的、调整土地使用期限、延长土地使用期限、改变土地使用形式、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b) 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颁发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相关的财产所有权证书,或确认已颁发证书的变更,对于乡级机关、有权机关决定出让土地、出租土地、允许改变土地使用目的、调整土地使用期限、延长土地使用期限、改变土地使用形式、确认土地使用权、重新确定住宅用地面积的情况;
c) 土地登记处颁发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相关的财产所有权证书或确认已颁发或首次登记的证书变更,对于不属于本款a项和b项规定的情况,登记变动;
d) 有权颁发本款a、b和c项规定的土地使用权、附着于土地的财产所有权证书的机构有权更正已颁发的错误证书;收回、销毁已颁发的证书并重新颁发土地使用权、附着于土地的财产所有权证书。
3. 正在进行土地征收、补偿、援助、安置、土地出让、土地租赁、允许改变土地使用目的、调整土地使用期限、延长土地使用期限、改变土地使用形式、确认土地使用权、批准协议接收土地使用权以实施项目、批准、批准土地使用方案、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与土地相关的财产所有权证、确认已颁发证书变更、更正、收回、取消已颁发证书、在本法令生效前重新确定住宅用地面积的情况,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按照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执行,或继续移交给正在处理的主管机关、人员继续执行。
第15条关于土地的行政程序和手续的规定
1. 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关于土地的行政程序和手续,以执行本法令第14条规定的情况,最迟到2026年7月1日,确保按照规定减少和简化行政手续;其中明确规定了机关、有权人在执行程序、手续的步骤中的责任,执行程序、手续的最长时间,应提交的档案组成部分,其中包括证明免除、减免财务义务的对象(如有)的文件,办理手续的表格必须规定确定土地财务义务的信息。在未颁布本款规定的土地行政程序和手续规定期间,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在本法令生效之日前根据法律规定适用土地行政程序和手续,或决定针对具体情况的土地行政程序和手续。
2. 本条第1款规定的土地行政程序规定必须在省人民委员会电子信息门户网站和农业与环境部电子信息门户网站上公开。
3. 按照本法令附件的规定,执行土地价格表的制定、修改、补充程序,以及土地价格调整系数的制定、修改、补充程序。
因此,根据第14条和第15条第49/2026/NĐ-CP号议定书的规定,目前已规定将权力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在土地领域实施关于颁发土地使用权证、附着于土地的财产所有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