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高对革命有功人员的优惠补贴标准
政府第321/2026/NĐ-CP号议定书规定,将对革命有功人员的优惠补贴标准从2,789,000越南盾提高到3,012,000越南盾。
政府颁布了第321/2026/NĐ-CP号议定书,规定了对革命有功人员的津贴、补贴和优惠待遇。
根据《关于优待对革命有功人员的法令》第02/2020/UBTVQH14号第2条的规定,适用对象。
该法令规定将对革命有功人员的优惠补贴标准从278.9万越南盾提高到301.2万越南盾。
上述标准作为计算对革命有功人员和革命有功人员亲属的津贴、补贴和优惠待遇的依据。 本法令中规定的标准在标准调整并四舍五入数千越南盾时进行调整。
该法令具体规定了对每个对象的优惠补贴和津贴如下:
——对革命有功人员及其亲属每月享受的津贴、优惠补贴。
——对于伤残军人、享受伤残军人待遇的人员,每月享受优惠津贴。
- 对B类伤残军人的每月优惠津贴。
对革命有功人员及其亲属的一次性优惠补贴。
该法令明确指出,按工龄计算一次性补贴的情况,在计算完抗战、参加保卫祖国战争或履行国际义务的年限后,如果还有零月,则零月按以下原则计算:满6个月到12个月以下为1年,6个月以下为6个月。
如果无法确定开始抗战活动的日期和月份,则从当年7月1日开始计算。
此外,该法令还规定了对革命有功人员的优惠待遇,包括:医疗保险;康复护理;提供辅助工具、矫形器械、必要的康复设备;在国民教育体系下属的教育机构提供教育优惠,直至大学学历;协助参观烈士墓;协助转移烈士遗骸;协助烈士墓、烈士纪念工程;确定烈士遗骸的身份和其他待遇。
根据第02/2020/UBTVQH14号法令的规定,关于为革命有功人员、亲属和为革命有功人员服务的人员缴纳医疗保险的法律规定。
居家康复护理:费用为标准/人/次的0.9倍,并直接支付给受益人。
集中康复护理:费用为标准/人/次的1.8倍。 费用内容包括:
- 疗养期间的伙食费;
—— 必需品;
- 给对象的礼物;
参观(差旅费、参观门票)
- 其他直接服务于疗养对象的费用(最高费用为集中康复疗养费用的10%),包括:毛巾、肥皂、牙刷、牙膏、拍照、健康咨询、康复、书籍报刊、文化、文艺、体育活动以及其他服务于疗养对象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