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每月增加社会救济金的8类对象
根据2026年10月5日生效的新规定,许多社会保障对象将每月领取社会救济金。
在第335/2026/NĐ-CP号议定书第5条中,明确规定了获得社会援助的对象如下:
1. 16岁以下的儿童属于下列规定情形之一:
- 被遗弃,无人收养;
- 父母均已死亡或其中一人已死亡且另一人身份不明的儿童;
——儿童的父亲或母亲已死亡或身份不明,其余人员根据法律规定被宣布失踪;
- 父母死亡或身份不明的儿童,其余人员正在社会援助机构享受照顾和抚养;
- 父母死亡或身份不明的儿童,其余人员正在监狱服刑或正在执行在教养院、强制教育机构、强制戒毒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均被宣布失踪;
——父母都在社会援助机构享受照顾和抚养;
——父母都在监狱服刑期间,或正在执行在教养院、强制教育机构、强制戒毒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
- 父母根据法律规定被宣布失踪,其余人员正在社会援助机构享受照顾和抚养;
- 父母根据法律规定被宣布失踪,其余人员正在监狱服刑或正在执行在教养院、强制教育机构、强制戒毒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
——父母正在社会援助机构享受照顾和抚养,另一人正在监狱服刑期间,或正在教养院、强制教育机构、强制戒毒机构执行行政违规处理决定。
2. 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范围的人员,正在领取每月社会救济金,年满16岁,但正在学习普通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大学教育第一学历,如果连续学习过程没有中断(除非根据教育法律法规暂停学习、保留学习成果),则继续享受社会援助政策,直至完成学业。
3. 贫困家庭的艾滋病毒/艾滋病儿童。
4. 属于贫困户、低收入户,未婚或未婚;已婚但已根据法律规定死亡或失踪,并抚养16岁以下子女的人(以下统称抚养子女的贫困单身人士)。
如果贫困单亲抚养子女正在按照本款规定领取每月社会救济金,但该子女已满16岁,并且正在继续接受普通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大学教育第一学历,如果连续学习过程没有中断(除非根据教育法律法规暂停学习、保留学习成绩),则贫困单亲抚养子女继续享受每月社会救济金,直到子女结束学业。
5. 老年人属于下列规定情形之一:
——属于贫困户的老年人,没有义务和权利抚养人,或者有义务和权利抚养人,但此人正在领取每月社会救济金;
——属于贫困户的老年人,没有义务和抚养权的人,没有生活在社区的条件,有资格被社会援助机构接收,但有人在社区中收养和照顾。
6. 根据关于残疾人的法律规定,重度残疾人、特别重度残疾人。
1. 3岁以下的儿童属于贫困户、低收入户,不属于本条第1款、第3款和第6款规定的对象,居住在少数民族和山区特别困难的乡镇。
8. 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属于没有工资、薪金、养老金、每月社会保险补贴的贫困户。
根据第335/2026/NĐ-CP号议定书,新的社会援助标准为每月54万越南盾(根据旧规定为每月50万越南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