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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第335/2026/NĐ-CP号议定规定了5种每月停止领取社会救济金的情况。图片:海阮
政府第335/2026/NĐ-CP号议定规定了5种每月停止领取社会救济金的情况。图片:海阮

每月停止领取、暂停领取社会救济金的情况

PHẠM ĐÔNG (báo lao động) 24/08/2026 16:59 (GMT+7)

第335/2026/NĐ-CP号议定规定了每月停止领取、暂停领取社会救济金和提供护理、养育费用的情况。

该内容由政府在关于社会援助政策的第335/2026/NĐ-CP号议定书中规定。该议定书自2026年10月5日起生效。

第335/2026/NĐ-CP号议定书第9条规定了停止领取、暂停领取社会救济金以及每月领取护理、养育费用。

1. 暂停享受社会救济金,在下列规定情况下每月提供护理、养育费用支持:

a) 连续3个月以上不领取制度、政策的对象;

b) 对象不遵守有权机关关于重新确定残疾程度、重新确定享受社会救济条件、每月护理、抚养费用或服务于对象管理工作的其他信息的要求。

2.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月停止领取社会救济金:

a) 根据法律规定死亡或失踪的对象;

b) 不再符合本法令第 5 条(规定社区定期社会援助对象)规定的享受条件的对象;

c) 对象在监狱服刑或有主管国家机关关于停止享受的决定;

d) 拒绝接受制度和政策的对象;

d) 自本条第1款b项规定的暂停政策支付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如果该对象仍未按照有权机关的要求,履行重新确定残疾程度、重新确定享受条件或提供其他信息以服务于对象管理工作的程序。

3. 当属于下列规定之一时,停止享受每月护理、养育的费用支持:

a) 根据法律规定,被照顾、抚养的对象或被照顾、抚养的人死亡或失踪;

b) 接受照料、抚养的对象不再符合本法令第 5 条第 1 款、第 5 款 b 点和第 6 款的规定;

c) 接受照顾、抚养的人员不符合本法令第19条(接受照顾、抚养儿童的人员的条件和责任)、第20条(接受照顾、抚养残疾人和老年人的家庭、个人的条件和责任)的规定;

d) 接受照料、抚养的人在社会保障、社会援助和儿童领域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所判刑。

4. 如果已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决定暂停享受制度和政策,但在审查档案、数据后,对象的享受制度和政策的条件没有改变,则该对象自暂停享受制度和政策之日起继续享受制度和政策。

如果对象不再符合享受条件,则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自暂停享受之日起停止享受制度和政策。

如果对象改变享受制度、政策的条件,则自改变享受制度、政策的条件之日起调整制度、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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