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书的房地产经纪人被处以高达6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第339/2026/NĐ-CP号议定书规定,对未按规定获得执业证书的房地产经纪人处以最高6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该内容由政府在关于在建筑、技术基础设施工程管理、房屋管理和开发、房地产经营领域的行政处罚的第339/2026/NĐ-CP号议定书中规定。
关于违反房地产经纪活动规定,该法令第73条规定了如下处罚:
1.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处以 4000 万至 6000 万越南盾的罚款:
a) 个人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未按规定获得房地产经纪执业证书;
b) 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个人,但不在一家房地产交易服务企业或一家房地产经纪服务企业中执业;
c) 未执行个人工作场所的房地产交易平台或房地产经纪服务企业运营规章。
2. 对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企业处以 60,000,000 越南盾至 8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其行为之一是:
a) 未按规定执行报告制度;
b) 没有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规章;
c) 企业中至少没有1名个人持有房地产经纪执业证书;
d) 不符合规定的物质和技术条件。
3. 对下列行为之一处以1.2亿至1.6亿越南盾的罚款:
a) 组织房地产经纪服务业务,但未按规定成立房地产经纪服务业务企业;
b) 经营房地产经纪服务的企业、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个人未按规定提供、不完整提供或不真实提供其经纪的房地产档案和信息;
c) 未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房地产经营国家管理机构发送有关企业的信息,以便在按照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之前进行发布。
4. 附加处罚形式:
对于本条第2款c项、d项和第3款c项规定的行为,暂停房地产经纪服务业务3个月至6个月。
5. 补救措施:
a) 强制执行本条第2款a项规定的行为的报告制度;
b) 根据本条第2款b项规定的行为,强制补充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规章;
c) 必须确保符合本条第2款d项规定的行为规定的物质和技术条件;
d) 必须按照本条第 3 款 b 项规定的行为提供有关房地产的档案和信息;
d) 强制发送关于本条第 3 款 c 项规定的行为的企业信息。
这些规定自2026年8月26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