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澄清房屋土地买卖定金交易是否需要公证
司法部已就澄清用于买卖、转让房地产的定金交易是否属于“必须公证”的交易组提交了报告。
司法部部长黄清松签署了关于吸收和初步解释国会代表讨论关于修改和补充公证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的意见的报告。
据此,关于《公证法》第44条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公证权限,根据该法草案第1条第13款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报告明确指出,许多国会代表(ĐBQH)基本同意明确,扩大公证的房地产交易范围,不依赖于行政区划,按照适当的路线图。
此外,一些意见建议,在法律草案中,不要立即扩大公证的房地产交易范围,使其不依赖于行政区划,而是交给政府规定实施这项权力的路线图,以确保可行性,符合当前公证数据库(CSDLCC)建设的实践,保障房地产交易的法律安全。
关于这个问题,司法部表示,与2024年《公证法》相比,该法案草案已经缩小了需要根据管辖范围进行公证的交易范围,例如没有房地产直接对象的交易(例如与房地产相关的委托合同、转让合同、买卖合同等),则无需根据管辖范围进行公证,以便为人民和企业创造便利,而不会影响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该法律草案还规定“政府规定在《本法》第66条规定的CSDLCC投入运营后,以及相关CSDL由CSDL主管部门公布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本条规定的交易公证权的路线图”。
因此,不依赖于行政区划的房地产交易公证将按照谨慎的路线进行,当CSDLCC和相关CSDL得到充分运行时,确保交易的法律安全,确保公证程序的严谨性和可行性。
此外,一些意见建议澄清用于买卖、转让房地产的定金交易是否属于“必须公证”的交易类别?
据司法部称,必须公证的交易问题在2024年《公证法》第3条中规定,而2024年《公证法》第44条(在《草案》第1条第13款中修订和补充)的规定是对特定类型交易的公证权限。
该规定并未对用于买卖、转让房地产的定金交易提出公证要求。
如果主体自愿要求对这类交易进行公证,则公证属于在拥有房地产的省、市设有办事处的公证执业机构的公证员的公证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