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指导已缴纳土地使用费的证明文件
根据现行法律,核实收据、与土地使用费相关的档案属于地方主管机构的责任。
一位居民表示,他于1996年购买了该社出售的土地。当时,该社签发了带有村长和社代表签名的收据。
此前,民众要求社人民委员会提取账簿复印件,档案显示已按照上述收据向社人民委员会缴纳了款项。
然而,社人民委员会交流说,由于此事已经持续了很长时间,因此不再保留与民众缴纳用于使用土地的款项相关的档案和账簿。
据反映,社人民委员会目前已检查并核实了1996年期间的买卖情况。
民众认为,如果依据第103/2024/NĐ-CP号议定第12条第5款c点,上述收据可能无法被确定为证明已缴纳款项的文件,导致已缴纳款项在根据现行规定颁发证书时无法扣除。
该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符,影响了权利,并建议有关部门审查并指导解决。
关于这个问题,财政部表示,政府2024年7月30日第103/2024/NĐ-CP号议定第12条第5款规定了证明已向机关、组织缴纳土地使用费的证明文件。
据此,文件包括收据、收据、收款发票,用于使用土地;根据部长理事会1990年5月31日第186/HĐBT号决定收取赔偿金的文件;根据财政部1993年7月16日第60/TC-TCT号通知收取收据、收款发票、收款发票。
规定还包括收据、收据、证明已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发票,由乡级人民政府或未按权限出让土地的机关、组织出具。
如果这些文件丢失,但乡级人民政府或未按权限出让土地的机关、组织仍有关于土地使用者已缴纳款项的档案和记录,土地使用者可以要求乡级人民政府确认或复印原件。
确认书或公证副本是证明已向机关、组织缴纳费用以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财政部还援引第103/2024/NĐ-CP号议定第48条第2款,规定省人民委员会有责任指示地方职能部门抓紧完善土地使用者的土地法律档案,以计算土地使用费、土地租赁费。
据财政部称,第103/2024/NĐ-CP号议定书已详细规定了在计算土地使用费时向机关、组织缴纳土地使用费的证明文件。
对于反映的情况,核实、评估档案、文件和解决案件属于地方主管机关依法的责任。
财政部建议民众联系地方主管机构,以便按照规定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