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回应了享受社保待遇的人员必须每年核实条件的建议
内政部已就要求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每年核实符合享受条件的信息的建议作出回应。
内政部收到了关于财政部、胡志明市內务厅、老街省、广宁省、广宁省国会代表团、胡志明市国会代表团提出的关于修订和补充社会保险法(BHXH)第41/2024/QH15号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的意见、接受意见、解释意见、社会评论。
上述机构、地方、单位提出的意见之一是,建议起草机构研究并补充修订和补充第41/2025/QH15号《社会保险法》第11条第2款c项的规定,如下:“每年,社会保险受益人有责任配合社会保险机构或社会保险机构授权的服务机构,核实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的信息。”
提出的原因是为了在管理、核实受益人方面创造同步性和统一性,并对所有无法核实信息、不区分现金或银行账户收款方式的案件建立暂停领取机制。
通过修订这项规定,涵盖了对多年来无法核实领取者信息的现金领取者的暂停规定,也解决了目前的实际问题,因为多年来积累的领取款项仍然印在支付清单上,如果发生消极行为,很容易导致损失。
针对上述内容,内政部不予采纳,因为补充上述规定增加了参与者和受益者的责任。
目前,通过在数据库之间互联互通共享,为社保机构控制享受社保待遇的对象,特别是直接从社保机构和社保机构授权的服务机构享受社保待遇的对象,创造了便利。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93条的规定,有3种形式支付养老金和社会保险金,包括:通过受益人的账户;直接从社会保险机构或社会保险机构授权的服务机构或通过用人单位。
因此,对于直接从社保机构或社保机构授权的服务机构接收社保的受益人,社保机构和社保机构授权的服务机构有责任核实受益人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