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提议关于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新规定
内政部建议在某些具体情况下制定关于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新规定。
内政部正在征求关于组织、指导实施《竞赛奖励法》和政府关于详细规定若干条款和实施《竞赛奖励法》的措施的通知草案的意见。
关于关于竞赛和奖励的总体规定,草案规定,对于有突出突出成就的个人、集体、家庭,部委、部门、行业、省份的负责人应按其权限进行奖励。
对于在部委、部门、行业、省份或部委、部门、行业、省份管理的领域或全国范围内具有突出表现、影响范围的,上述机构有责任按照规定标准建议国家级奖励。
该草案还指导了在某些具体情况下评选“先进工作者”、“先进战士”称号。
据此,参与战斗、为战斗服务或勇敢地救助国家、人民财产,导致受伤需要治疗、护理的个人,根据医院或有权医疗机构的结论,治疗、护理时间被计入“先进工作者”、“先进战士”称号的评选。
被派去短期培训、培养一年以下的个人,遵守培训机构的规定,学习时间将计入在机关、组织、单位的工作时间,以获得“先进工作者”、“先进战士”称号。
如果个人被派去参加1年以上的培训,那么参加培训的时间将计入“先进工作者”、“先进战士”称号的评选时间。
除了一般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外,在参与培训期间,个人必须遵守培训机构的规定,完成学习任务,取得良好或以上的学习成绩,或获得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计划完成证书。
个人在年度内调动或调动,授予“先进工作者”、“先进战士”称号由授予时的机关、组织、单位管理、使用个人主持执行。
此外,在一年内在其他机关、组织、单位工作的时间,负责评审称号的机构有责任征求个人工作所在机关、组织、单位的书面意见,作为评估和评判的依据。
对于派遣的情况,干部管理机构在接收派遣的机构、组织、单位的意见基础上,主持授予称号的审查。
该草案还规定,对于成立6个月以下的新集体,不予授予“先进劳动集体”称号,同时,对于新招聘6个月以下的个人,不予授予“先进劳动者”、“先进战士”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