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澄清试用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
内政部澄清了对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内容的劳动者强制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
范文庭先生(人物姓名已更改)表示,根据第158/2025/NĐ-CP号议定第3条第5款的规定,根据劳动法规定,根据试用合同工作的劳动者不属于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BHXH)的对象。
与此同时,2019年《劳动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试用期内容或签订试用期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丁先生问道: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试用期内容达成协议,试用期是否属于强制参加社保的对象?
关于丁先生的反映和建议,内政部在电子信息门户网站上回复。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1款a项的规定,属于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越南公民劳动者包括根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满1个月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的人员,即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以其他名称达成协议,但内容涉及有偿工作、工资以及一方的管理、运营和监督。
根据《劳动法》第24条第1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就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试用期内容达成协议,或通过签订试用期合同就试用期达成协议。
根据上述规定,内政部表示,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劳动合同中注明的试用期内容,则劳动者强制参加社保应根据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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