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解决社保、养老金问题进展缓慢,造成损失,建议必须进行赔偿
修订后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建议,如果解决社会保险、养老金、补贴问题进展缓慢,造成损失,社会保险机构必须进行赔偿。
10月21日,继续第二届会议,第十六届国会听取内政部部长阮进海关于《社会保险法》若干条款修订草案的呈文。
该法案草案中一个值得关注的内容是,建议修改和补充关于社保机构在解决和支付各项制度方面的责任的第18条第5款。
根据草案,社保机构有责任接收申请享受和解决享受社保待遇的档案;组织足额、方便、按时支付养老金、社保补贴、失业保险。
值得注意的是,该草案规定:“如果解决享受社会保险制度的时间比规定期限晚,对受益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造成损害,则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除非是由于社会保险制度受益人的过错造成的”。
因此,建议将赔偿责任与解决享受社保待遇的时间比规定期限晚,并对受益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联系起来,同时排除因受益人过错的情况。
该法律草案不仅规定了社保机构的责任,还增加了用人单位在提交解决劳动者社保福利待遇的档案方面的责任。
该草案在第13条中增加了第10款,要求用人单位按规定期限提交解决劳动者社保待遇的档案。
如果提交档案超过期限,则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并发送给提交档案的社保机构。
特别是,如果提交的档案超过规定期限,损害了受益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除非是由于社保受益人的过错。
对于劳动者,草案在第11条中增加了第3款,规定了按时提交解决享受社保待遇的档案的责任。如果逾期提交,也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并发送给社保机构提交档案。
根据政府第802/TTr-CP号呈文,补充关于受益人、用人单位和社保机构在提交、处理社保福利档案时滞后方面的责任的规定,旨在保障社保受益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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