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缴纳社保的人员退休时计算一次性津贴的建议
该草案建议调整对缴纳社保时间高于规定的劳动者计算退休金一次性补贴的方式。
10月21日,继续第二届会议,第十六届国会听取内政部部长阮进海关于《社会保险法》若干条款修订草案的呈文。
其中,政府提议修改和补充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68条第2款关于退休时一次性领取补贴的水平。
根据草案,每缴纳一年社保的一次性补贴,高于第68条第1款规定的年限,相当于本法第72条规定的作为缴纳社保依据的平均工资的0.5倍,每缴纳一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值得注意的是,该草案规定,对于已符合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4条和第65条享受养老金条件的劳动者,如果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则每缴纳一年超过第68条第1款规定的年限,其津贴额为第72条规定的作为缴纳社会保险依据的平均工资的2倍。
在这种情况下计算的时间是从符合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到相当于第64条或第65条规定的退休情况的退休时间。
该草案还建议规定,对于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和之后缴纳社保的情况,如何计算一次性补贴。
因此,如果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的社保缴费时间有零月,则这些零月被转移到达到退休年龄后的缴费阶段,以计算一次性补贴的水平。
在2026年10月1日的第802/TTr-CP号呈文中,政府表示,修订和补充第68条第2款旨在确保关于退休时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规定,该规定与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4条或第65条退休的情况相对应。
该内容属于修改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和政策的组别,旨在确保法律规定的统一性,并为各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创造法律依据。
根据草案,如果获得国会通过,修订和补充《社会保险法》若干条款的法律预计将于2027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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