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局颁布了关于违反党组织和党员纪律的新规定
政治局的规定明确指出,所有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一律平等。
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陈锦绣代表政治局签署并颁布了关于纪律处分违规党组织和党员的第 212-QĐ/TW 号规定。
第 212-QĐ/TW 号规定规定了违反内容和党组织纪律的形式,违反到必须执行纪律的党员。规定适用于党组织(包括已结束任期、已解散、结束活动、因移交、分离、合并、兼并而变更的党组织)和党员(包括被宣布失踪的党员、已去世但有特别严重违规行为的党员、在国外的党员)。
如果党组织、党员违反本规程中未提及的内容,则根据党的章程、主张、规定、国家法律、祖国阵线章程和规定、政治-社会组织,按照本规程进行纪律处分。
政治局的规定明确指出,所有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一律平等。违反党的主张、规定和国家法律的党组织和党员都必须考虑公正、准确、及时地执行纪律。
纪律处分必须与加强教育、管理相结合,使党组织、党员认识到缺点、违规行为,加以纠正、改正并做得更好。
纪律处分必须按照党的原则、程序、手续和权限执行;主动、及时、公开、民主、客观、公正、谨慎、严谨、准确、严肃。在审查纪律处分时,必须依据内容、动机、性质、程度、后果、违规原因、具体情况、加重或减轻情节、自我批评、接受批评的意识和态度,以及纠正、弥补所造成的缺点、违规行为和后果的结果。
一项违规行为仅受到一次纪律处分,形式为一项纪律处分。当同时审查纪律处分时,如果存在两项或两项以上的违规行为,则审查、总结每项违规行为,并以最高一级的纪律处分做出总体决定;不将每项违规行为单独处理,以执行不同的纪律处分和多次纪律处分。
根据第 212-QĐ/TW 号规定,被纪律处分的党组织、党员被纪律处分的党组织已移交、分离、合并、合并或停止活动,则公布纪律处分决定应在已接受移交、分离、合并、合并或该党组织直接上级党组织的情况下执行。
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必须明确审查组织的责任,同时审查每个相关个人的责任,以审查对违规党员的纪律处分,特别是党组织负责人的责任。
在党组织中受到纪律处分的党员必须对该党组织的违规内容、纪律处分形式负责,并必须记载在党员履历中;未受到个人纪律处分的党员仍可由有权机关审查,按照规定开展干部工作。不赞成或与党组织违规行为无直接关系的党员也必须在党员履历中明确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