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住房法》草案的意见:建议扩大工人租赁、租赁购买住房的机会
7月15日,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组织了关于住房法(修订)草案的社会评论会议。
中央委员、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副主席兼秘书长何氏娥女士和建设部副部长阮文生先生主持了会议。
补充租赁住房发展政策
在会议开幕式上,副主席兼秘书长何氏娥表示,住房是每个公民的基本需求之一,也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社会保障政策。 2013年宪法已确认:“国家有住房发展政策,为全体人民提供住房条件”。
“过去几年,住房法律政策体系逐步完善,为房地产市场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提高了人民的生活质量,为保障社会保障、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副主席兼秘书长何氏娥表示。
然而,副主席兼秘书长何氏娥表示,在实施近两年后,2023年《住房法》暴露出一些局限性和不足之处,以应对国家新的发展要求。特别是在继续完善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分级、分权、精简机构、改革行政手续、促进数字化转型的背景下;同时,在实施党和国家关于发展社会住房的重大主张的同时。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制定《住房法》(修订版)草案对于充分制度化党的主张,特别是克服实践中的困难和障碍,为当前新阶段的住房发展、管理和使用工作创造统一、稳定、可行的法律框架至关重要。

建设部副部长阮文生在介绍《住房法》(修订)草案的新内容时明确表示,该草案是按照框架法律的方向制定的,发挥国家建设性作用,加强分级、分权和简化投资、经营手续。该草案共13章149条,比现行法律减少49条,同时补充和完善了针对商业住房、租赁住房、公务员住房和政策住房四个住房类别的政策,旨在制度化总书记、国家主席的观点。
扩大工人租赁、租赁购房的机会
越南劳动总联合会常务副主席吴维孝评估《住房法》(修订版)草案有许多新规定和思维,紧跟党和国家的方针,他建议该草案的内容必须真正促进住房发展更快、更多样化,但仍要保证质量、规划、生活空间和交通连接;同时,需要对工人、劳动者的租赁、租赁购买需求进行优先政策,并为困难群体更容易获得社会住房创造条件。

关于具体内容,越南劳动总联合会常务副主席吴维孝建议,需要重新研究“经济适用房”的名称,使其明确反映国家支持和调节的性质。 应统一规定贫困户、低收入户,避免重复; 受益对象范围应扩大到机关、组织、单位的劳动者和自由职业者,同时不限制工业园区内外的工人。
对于工会财务来源,越南劳动总联合会常务副主席吴维孝建议,需要明确越南劳动总联合会是租赁住房项目的主管部门;有权决定租赁价格,选择管理、运营单位,并研究参与租赁购买形式的住房开发。关于工人宿舍的规定也不应强制要求仅在工业园区内建设,而应允许在满足管理条件的情况下在工业园区外设置。
关于公务员住房,越南劳动总联合会常务副主席吴维孝建议,应扩大对一些同等职位的享受对象,如在困难地区和经济特区工作的人员;同时优先考虑在这些地区工作的军官、医生、教师。此外,需要建立处理、转换或出售小型、废弃或使用效率低下的公务员住房的机制,以避免浪费国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