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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可以在居住登记机构或通过 VNeID 直接登记居住。 图片:Quang Việt(使用 AI 工具)
居民可以在居住登记机构或通过 VNeID 直接登记居住。 图片:Quang Việt(使用 AI 工具)

不得要求提交证明居住登记条件的文件的情况

Quang Việt (báo lao động) 23/07/2026 08:55 (GMT+7)

新颁布的通告规定,居住登记机关不得要求公民提交、出示证明登记条件的文件。

公安部2026年6月29日第116/2026/TT-BCA号通知详细规定了《居住法》的若干条款和实施措施,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

其中,第3条规定了关于接收、处理档案和通报解决居住手续结果的内容。

接收居住登记档案以直接在居住登记机构或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国家身份识别应用程序(VNeID)在线的形式进行。

如果直接向居住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公民应提供以下信息:姓名、中间名和出生姓名、出生日期、个人身份号码、居住地以及有关居住登记条件的信息。

接收干部在国家人口数据库和相关数据库、信息系统中查询、挖掘公民信息,以建立居住登记档案。

完成档案提交后,申请人需按照规定缴纳居留登记费。每份档案提供一个行政手续档案代码,供民众跟踪、查询档案处理进度。

对于在线办理居留登记,公民应按照现成的电子表格申报信息以及有关居留登记条件的信息和文件;通过在线支付功能缴纳费用。 完成档案提交后,每份档案提供一个行政手续档案编码,以跟踪、查询档案处理进度。

公民未自行办理居住手续的,可以授权他人办理居住手续,但监护人、代表为被监护人、被代表人办理居住手续的,则无需授权。

如果证明居住登记条件的文件信息已从数据库、信息系统或国家身份识别应用程序(VNeID)共享和提取,则居住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公民提交或出示该文件以解决居住登记问题。

如果无法从数据库、信息系统或国家身份识别应用程序(VNeID)中获取信息,居住登记机构有责任检查和核实,以解决有关居住的程序。公民有责任出示证明已申报信息的原始文件和材料,供居住登记机构在进行核实时检查、核对并在记录中记录准确性。

公民在申请居留登记档案中提供文件、资料的,从已签发有效文件中使用电子设备扫描或复印的有效文件必须确保内容清晰、完整、完整;如果是外国主管机构签发的文件,则已根据规定进行领事认证,翻译成越南语,除非免于领事认证。

关于解决居住手续结果的通知以纸质文件、电子文件、短信形式进行,通过国家身份识别应用程序(VNeID)进行通知。

居住登记机构有权拒绝解决有关居住的程序,并且对于已缴纳费用的情况,如果发现公民申报的信息不属实,或者公民为办理居住手续提供的文件被涂改、修改、伪造,则不得退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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