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重复缴纳社保情况的指导
劳动者与两家公司签订合同,但即使事先通知,社保也重复缴纳。 关于这种情况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读者N.T. H提问:“我正在一家公司工作,2023年签订了劳动合同(HĐLĐ)。由于个人事务,2026年5月,我去了另一家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我已经通知第二家公司,我正在其他地方缴纳社会保险(BHXH)。然而,目前,第二家公司仍然为我重复缴纳社会保险。
我联系过,但公司没有配合办理减少社保重复的手续。那么我需要如何处理才能要求公司办理此手续?我工作的第二家公司位于河内美亭区。
河内市通信、数据与数字技术中心提供以下信息:
在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5款a点规定:
第二条: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和自愿社会保险的对象
...
同时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不同强制性社会保险对象的人员,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参与规定如下:
a) 本条第1款a点和l点规定的对象,与多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根据第一份签订的劳动合同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
如果劳动合同正在被用作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依据,并且暂停履行合同,但双方在暂停期间没有关于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协议,则按照签订的合同的生效时间顺序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
在越南社会保险联合文件第2525/VBHN-BHXH号第21条第1.4款中,规定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业病(BHTNLĐ、BNN)的征收流程:
1.4. 如果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职业病保险,如果劳动者属于必须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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