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0月5日起,以下情况不再享受每月社会救济金
读者 quocdungxxx@gmail 提问:根据新规定,哪些情况必须停止领取每月社会救济金?
《劳动报》法律咨询部门答复:
第335/2026/NĐ-CP号议定书第9条第2款规定了社会援助政策(自2026年10月5日起生效),规定了每月停止领取社会救济金的情况,如下:
a) 根据法律规定死亡或失踪的对象;
b) 不再符合本法令第 5 条规定的享受条件的对象;
c) 对象在监狱服刑或有主管国家机关关于停止享受的决定;
d) 拒绝接受制度和政策的对象;
d) 自本条第1款b项规定的暂停政策支付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如果该对象仍未按照有权机关的要求,履行重新确定残疾程度、重新确定享受条件或提供其他信息以服务于对象管理工作的程序。
因此,从2026年10月5日起,上述对象将不再享受每月社会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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