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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7年1月1日起,在特殊、困难、危险条件下执行国防、安全、保卫祖国任务时,受伤的军官、专业军人,身体损伤比例达到21%以上的,将被考虑确认为伤残军人。 图片:范东
自2027年1月1日起,在特殊、困难、危险条件下执行国防、安全、保卫祖国任务时,受伤的军官、专业军人,身体损伤比例达到21%以上的,将被考虑确认为伤残军人。 图片:范东

2027年起享受伤残军人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Nam Dương (báo lao động) 24/10/2026 18:18 (GMT+7)

读者lesanxxx@gmail提问:根据新规定,如何确认伤残军人、享受伤残军人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劳动报》法律咨询部门答复:

第10款,第1条第05/2026/UBTVQH16号法令(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修订和补充了2020年关于优待对革命有功人员的法令第23条,规定了伤残军人、享受伤残军人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如下:

1. 人民军队的军官、专业军人、士官、士兵以及人民公安的军官、士官、战士受伤,身体损伤比例达到21%以上,在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由有权机关、单位考虑确认为伤残军人,颁发“伤残军人证明”和“伤残军人徽章”:

a) 战斗或直接为保卫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服务;

b) 在敌方占领地区、有战事地区、与敌方占领地区接壤的地区执行国防、安全任务;

c) 直接与敌人进行政治斗争,有组织的兵运斗争;

d) 参与或参与革命活动、抗战,被敌人逮捕、折磨,仍不屈服,坚决斗争,却留下实体伤害;

d)履行国际义务;

e) 在特殊、困难、危险条件下,或在政府规定的边境、海上、岛屿地区执行国防、安全、保卫祖国的任务;

g) 直接执行打击和预防犯罪的任务;

h) 勇敢救人,拯救国家、人民的财产,或勇敢阻止、逮捕有犯罪行为的人。

2. 并非人民军队中军官、专业军人、士官、士兵,以及人民公安中军官、士官、战士的人员,身体损伤比例在21%以上的,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有权机关、单位应考虑确认其为享受伤残军人待遇的人员,并颁发“享受伤残军人待遇的证明”。

3. B类伤残军人是军人、人民公安,在训练、工作期间受伤的身体损伤比例在21%以上,在1993年12月31日之前已获得主管机关、单位的认可。

4. 伤残军人、享受伤残军人待遇的人、已接受鉴定的伤者,属于下列情况,可重新进行身体损伤比例鉴定:

a) 伤残军人,享受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伤残军人待遇的人,有特别复发的伤口、遗留伤口、补充伤口;

b) 本条第3款规定的B类伤残军人,有遗留伤口、补充伤口;

c) 受伤者有遗留伤口、补充伤口。

因此,从2027年1月1日起,符合上述条件和标准的人员将被确认为伤残军人,享受与伤残军人相同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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