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例解除参与基层安全保障的人员职务
读者 lenghiaxxx@gmail 提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停止参与基层维护安全秩序的队伍?
《劳动报》法律咨询部门答复:
《基层维护安全秩序参与力量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了解除参与该力量的情况,包括:
a) 申请辞去基层维护安全秩序的职务;
b) 未按照法律规定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的证明保证健康;
c) 未按乡级公安机关的分工、调动执行任务2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任务或利用、滥用基层维护安全秩序的任务实施违法行为,并已被乡级公安机关书面提醒2次以上,但仍继续违规;
d) 违反刑事法律,已决定对嫌疑人提起公诉或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预防措施; 适用行政处理措施。
这样,上述情况将被勒令不再参与基层维护安全秩序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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