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家政服务人员休假而未向社人民委员会报告,将被处以高达300万越南盾的罚款
读者thanhphongxxx@gmail提问:当让家政服务人员离职时,是否必须告知社、坊、经济特区人民委员会?否则将如何处理?
《劳动报》法律咨询部门答复:
第283/2026/NĐ-CP号议定书第28条第2款规定了在劳动、社会保险、越南劳动者根据合同出国工作的行政处罚(自2026年9月10日起生效),规定如下:
2.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用人单位处以100万至300万越南盾的罚款:
a) 未按规定通知社、坊、经济特区人民委员会使用劳工或终止使用作为家政服务人员的劳工;
b) 因违反本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已被警告,但仍继续违规。
因此,从2026年9月10日起,房主在未告知乡、坊、特区人民政府租赁事宜的情况下,让家政服务人员离职,最高可处以300万越南盾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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