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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生、学习、考试、答辩、毕业论文中存在欺诈行为时,学士学位被收回、取消。 图片:AI
在招生、学习、考试、答辩、毕业论文中存在欺诈行为时,学士学位被收回、取消。 图片:AI

6 例必须收回学士学位、工程师学位

Nam Dương (báo lao động) 03/10/2026 15:25 (GMT+7)

《劳动报》法律咨询部门答复:

根据教育与培训部第10/2026/TT-BGDĐT号通知(自2026年4月15日起生效)颁布的《国民教育体系文凭、证书规章》第2条第1款规定,国民教育体系的文凭包括高中毕业证书、中专学历、中专学历、大专学历;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以及一些特殊行业、领域的深入培训课程文凭。教育与培训部

专业培训课程文凭包括:工程学文凭、建筑学文凭,适用于工程专业;医生文凭、药剂师文凭,适用于健康领域;根据教育培训部部长的规定,颁发给毕业于某些特殊行业和领域的专业培训课程的人员。

国家教育体系文凭、证书规章第16条第1款规定,文凭、证书在下列情况下被收回、取消:

a) 在招生、学习、考试、答辩项目、毕业论文、论文、论文或在办理档案以获得文凭、证书方面存在欺诈行为;

b) 颁发给不符合条件的人;

c) 由于无权颁发;

d) 被涂改、修改;

d) 供他人使用;

e) 由于颁发文凭、证书的机构的错误。

因此,在上述情况下,学士学位、工程师学位将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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