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级人民委员会就改变村庄、居民区名称的方案征求人民意见
乡级人民委员会组织征求人民对村、居民区更名方案的意见,采用适当的方式,汇总、解释、充分吸收意见。
该内容在关于村、居民小组的组织和活动以及对村、居民小组非专职人员的制度和政策的第185/2026/NĐ-CP号议定书中提到。
对于村、居民小组的解散,乡级人民委员会应制定一份呈文,并附上属于村、居民小组解散的家庭名单。
随后,乡级人民委员会组织征求人民对关于以符合基层民主实施法律规定的形式解散村、居民小组的呈文的意见;汇总、解释、充分吸收人民的意见;完善档案,提交乡级人民议会审议决定。
村、居民小组的解散档案,包括附带解散的村、居民小组家庭名单的呈文;综合报告,解释,充分吸收人民的意见,提交给乡级人民议会审议决定;乡级人民议会关于解散村、居民小组的决议草案;
在乡级人民委员会提交的档案基础上,乡级人民议会审议并在最近一次会议上颁布关于解散村、居民小组的决议。
对于更改村、居民小组名称的情况,乡级人民委员会制定了更改村、居民小组名称的方案,其中明确说明了更改村、居民小组名称的原因;更改名称后村、居民小组的名称。
乡级人民委员会组织征求人民对改变村、居民小组名称的方案的意见,形式符合关于在基层实施民主的法律规定;汇总、解释、充分吸收人民的意见;完善档案,提交乡级人民议会审议决定。
村、居民区更名档案,包括呈文和村、居民区更名方案;综合报告,吸收、解释人民的意见;乡级人民议会关于更名村、居民区的决议草案。
在提交给乡级人民委员会的档案基础上,乡级人民议会审议并颁布关于在最近一次会议上更改村、居民区名称的决议。
对于将居民区合并到现有村、居民小组的情况,乡级人民委员会制定将居民区合并到现有村、居民小组的方案,其中明确说明了合并居民区的必要性;合并的居民区范围;接收的家庭数量;接收的村、居民小组。
乡级人民委员会组织在已合并的居民区和村、居民小组征求人民意见,并按照关于基层民主实施的法律规定,以适当的形式接收;汇总、解释、充分吸收人民的意见;完善档案,提交乡级人民议会审议决定;
将居民区并入村、居民小组的档案,包括乡级人民委员会关于将居民区并入现有村、居民小组的呈文;将居民区并入现有村、居民小组的方案;综合报告,吸收、解释人民的意见;
在提交给乡级人民委员会的档案基础上,乡级人民议会审议并颁布了将居民区并入现有村、居民小组的决议。
在非地方政府组织的经济特区,经济特区人民委员会按照规定,按照程序建立档案,征求人民对村、居民区的解散、更名、居民区的合并的意见。
在完善档案的基础上,特区人民委员会将审查并颁布关于解散、更名村、居民小组或将居民区合并到现有村、居民小组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