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处分已退休的原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
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对原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在2025年7月1日之前已退休或离职的人员进行纪律处分。
内政部刚刚向林同省内政厅发出公文,指导处理政府各项法令实施过程中的一些困难和障碍,其中包括与关于处理干部、公务员纪律处分的第172/2025/NĐ-CP号法令相关的内容。
根据《地方政府组织法》第72/2025/QH15号第17条第17款的规定,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批准选举结果,免去、罢免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因此,根据第172/2025/NĐ-CP号议定书第22条的规定(经第251/2025/NĐ-CP号议定书修订和补充),对原为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在2025年7月1日之前已退休、离职的案件的纪律处分权将由省人民委员会主席行使。
《地方政府组织法》第72/2025/QH15号第54条第8款规定,对于正在为个人、组织、企业解决的县级地方政府机关的行政工作、手续、申诉、控告,截至2025年7月1日仍未完成,或在此之前已完成但随后出现需要继续处理的问题,则接收县级地方政府或在事发地点重新安排后的新乡级地方政府的职能、任务、权力的机构有责任与相关机构协调,继续解决。
解决必须确保不中断工作,不影响社会、人民和企业的正常活动。
如果工作内容、相关手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在重组后新成立的乡级行政单位,或者性质复杂,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有责任按照本法第11条第2款g项和第3款的规定指导解决。
因此,内政部建议林同省内政厅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关于:划分权限、分权、分级、授权林同省的规定,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