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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283/2026/NĐ-CP号议定书,自2026年9月10日起,用人单位逃避缴纳强制性社保的,可能对组织处以高达1.5亿越南盾的罚款,同时必须追缴全部款项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图片:香芽
根据第283/2026/NĐ-CP号议定书,自2026年9月10日起,用人单位逃避缴纳强制性社保的,可能对组织处以高达1.5亿越南盾的罚款,同时必须追缴全部款项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图片:香芽

从9月10日起,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可能被处以高达1.5亿越南盾的罚款

THÙY LINH (báo lao động) 25/07/2026 13:57 (GMT+7)

自2026年9月10日起,用人单位逃避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可能被处以高达1.5亿越南盾的罚款,同时必须按照规定追缴。

上述内容已在政府2026年7月15日第283/2026/NĐ-CP号议定书中规定。

其中,逃避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的行为,对于个人用人单位,可能被处以高达7500万越南盾的罚款。对于组织用人单位,罚款额为个人罚款额的2倍,最高可达1.5亿越南盾。

用人单位还必须足额缴纳逃避缴纳的强制性社保金,并缴纳相当于逃避金额、逃避天数的0.03%/天。

根据被逃避缴纳的劳动者人数进行处罚

用人单位自《社会保险法》第28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天后,未登记或未充分登记必须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人数,将按违规劳动者人数处以罚款:

Ảnh: Bảo hiểm xã hội Việt Nam
图片:越南社会保险

上述表格中对组织的处罚是根据第7条第283/2026/NĐ-CP号议定书对个人的两倍处罚。

根据逃避缴纳的金额进行处罚

用人单位可能被处以18%至20%的逃缴强制性社会保险总额的罚款,但个人最高不超过7500万越南盾,组织最高不超过1.5亿越南盾。

上述罚款适用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用人单位:

登记作为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依据的工资低于《社会保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的水平;

自《社会保险法》第34条第4款规定的最迟60天内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已登记的强制性社会保险金,且已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5条获得主管机关督促,但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处罚不取代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除了被罚款外,用人单位还被采取补救措施:

对于未登记或未充分登记必须参加人数的行为:必须为劳动者建立登记档案或建立充分登记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人数的档案;足额缴纳逃避缴纳的强制性社会保险金;向社会保险基金缴纳相当于逃避缴纳的强制性社会保险金和逃避缴纳的天数的0.03%/天。

对于逃避缴纳的行为:必须足额缴纳逃避缴纳的强制性社会保险金;向社会保险基金缴纳相当于逃避缴纳的强制性社会保险金和逃避缴纳的天数的0.03%/天。

因此,行政处罚不取代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仍需足额缴纳逃避缴纳的强制性社会保险金,并缴纳按规定逃避缴纳的金额和天数计算的0.03%/天。

越南社会保险提醒用人单位主动审查属于参与范围的人员、作为缴纳依据的工资以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期限。

与此同时,需要进行登记,正确、足额、及时地缴纳,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避免产生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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