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享受最高80%的职业优惠津贴的情况
政府第350/2026/NĐ-CP号议定规定了对医务人员的职业优惠津贴制度,其中包括80%的津贴。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350/2026/NĐ-CP号议定书,日期为2026年9月9日,规定了对医务人员的职业优惠津贴制度。
该法令明确指出,每个被分配到多个具有不同职业优惠津贴工作的公务员、合同工,只能享受最高的职业优惠津贴。
该法令第4条明确规定了各项津贴:
1. 80%的津贴适用于:
a) 专门从事医疗工作的官员被分配定期、直接从事以下工作:精神病患者的检查、治疗、检测、护理;法医、精神法医;急救(包括急救、重症监护、解毒);病理学;
b) 在乡镇卫生院、预防医学机构从事医疗专业工作的官员:在边境、海岛地区;在政府规定的少数民族和山区二区(困难乡镇)、三区(特别困难乡镇)的乡镇。
2. 70%的津贴适用于:
a) 从事医疗专业工作的官员被定期、直接分配执行以下工作:
检查、治疗、检测、护理、养育、帮助特别重度残疾人;麻风病、肺结核、甲型传染病、艾滋病毒/艾滋病、新生儿患者;
保管和看护尸体;
在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工作;
检查、检测、治疗阿片类药物成瘾。
b) 在以下场所从事医疗专业工作的官员:乡级卫生站、其余地区的预防医学机构;省、市疾病控制中心;省、市边境卫生检疫中心;预防医学研究所。
3. 60%的津贴适用于经常、直接分配从事以下工作的医疗专业人员:
检查、治疗、护理、养育、帮助患有传染病的人(A组传染病、艾滋病毒/艾滋病除外),无法自理的老年人;
检测确定传染病病原体、毒素;
狂犬病抗血清、破伤风和蛇毒检测;
放射治疗;化疗;分子生物学;核医学;配制、分剂放射性药物、抗癌药物;
监测、预防传染病:监测病例,在社区采集样本。
4. 50%的津贴适用于经常、直接分配从事以下工作的医疗专业人员:
检查、治疗、护理、养育、帮助重度残疾人、麻醉复苏、烧伤、皮肤科、儿科患者;
影像诊断;感染控制;临床药物。
该法令还规定了根据劳动合同制度从事工作的人员适用40%、30%的津贴的情况。
本法令自2026年9月9日起生效。本法令规定的职业优惠津贴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