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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中央通过了关于党的检查、监督和纪律工作的规定。图片:Chinhphu. vn
在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中央通过了关于党的检查、监督和纪律工作的规定。图片:Chinhphu. vn

中央颁布了关于党的检查、监督和纪律工作的新规定

VƯƠNG TRẦN (báo lao động) 17/10/2026 14:53 (GMT+7)

所有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都必须接受党的检查和监督,没有例外。

2026年10月14日,代表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签署并颁布了关于党的检查、监督和纪律工作的第225-QĐ/TW号规定。

规定确定检查和监督是党的领导职能。 党组织必须主动执行和遵守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检查和监督工作必须及时发现积极的新因素,以发扬光大,保护正确,保护好人,干部敢于创新,敢于思考,敢于行动,敢于承担责任,敢于为共同利益而突破;必须主动及早发现,预防、制止和纠正党组织和党员的缺点和违规行为,从萌芽阶段开始,不让小违规行为积累成重大、长期和广泛的违规行为。当发现违规行为时,必须坚决严肃、及时地进行纪律处分,以儆效尤和教育。

根据第225-QĐ/TW号规定,所有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都必须接受党的检查和监督,没有例外。

该规定包括7章35条,具体规定了党的检查、监督工作;在党内执行纪律;解决党内纪律处分的举报、申诉;停止党员的党内生活,停止党委委员的党内生活,并根据权限停止党组织的活动。

关于检查、监督工作,规定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织、参谋机构、协助党委、支部和各级检查委员会的责任和权限。

检查、监督内容侧重于遵守党的主张、规定、国家法律;执行党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干部工作;厉行节约,预防和打击腐败、浪费、消极现象;解决申诉、控告;申报、公开、控制财产、收入;领导、指导和组织实施数字化转型、行政改革、法律改革和司法改革。

该规定还强调通过管理、检查、监督、审计、人民反映、经过验证的新闻信息以及监控软件、数字数据库系统来发现违规迹象。

关于党内纪律处分,规定要求审查、决定纪律处分必须依据内容、性质、程度、危害、影响、违规原因、具体情况以及加重、减轻情节。

纪律处分必须确保严格、及时、同步,并与行政、团体纪律处分或依法处理相结合;同时,要结合教育、管理,帮助党组织和党员清楚地认识到缺点、违规行为,加以纠正和改正。

第225-QĐ/TW号规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取代了中央委员会关于党的检查、监督和纪律工作的2026年4月11日第21-QĐ/TW号规定。

对于在第225-QĐ/TW号规定生效前已通过审查和核实报告草案的检查和监督情况,执行将继续按照第21-QĐ/TW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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