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签署颁布了关于执行党章的规定
代表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签署并颁布了《关于执行党章的规定》(第208-QĐ/TW号规定,2026年7月26日)。
关于党的组织体系的规定
第208-QĐ/TW号规定规定了关于党的组织体系的内容;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结构;党员;越南人民军(QĐND)和越南人民公安(CAND)中的党组织;检查、监督、奖励、纪律;党领导国家、祖国阵线、政治-社会团体;党的财政。
根据第208-QĐ/TW号规定(规定),党的组织系统按乡级、省、市级和中央级行政单位组织。 这是党的基本组织系统,具有在每个级别和整个党的全面领导职能。
在党、国家机关、祖国阵线和政治-社会团体中成立党组织:在中央层面,成立中央党机关党委;国会党委;政府党委;祖国阵线党委,中央直属中央委员会的中央团体。
在各省市(统称省级),成立省、市党政机关党委和直属省、市党委的省、市人民委员会党委。试点成立省、市人民议会党委和祖国阵线党委、直属省、市党委的各团体。
在乡一级,省级党委决定成立乡、坊、特区党委组织,即隶属于省级党委的基层党委。
根据政治局的规定,越南人民军和越南人民公安的党组织。
关于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结构,规定明确了关于实施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一些规定。
关于党委的工作规定,政治局颁布了中央直属党委的模范工作规定。书记处颁布了省委、市委、基层党委的模范工作规定;中央直属党委(不包括中央军委、中央公安党委)根据中央组织部的指导,颁布了基层直属党委、部门党委和支部模范工作规定。
关于实施自我批评和批评的原则,根据规定,每年,政治局、书记处、省级党委常务委员会、基层党委常务委员会、基层直属党委、部门党委、支部、检查委员会必须对集体、个人进行自我批评和批评,检查干部、党员的模范责任;制定计划和措施,发挥优点,克服局限性和缺点。
大会任期结束时,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书记处、各级党委、常务委员会、支部、检查委员会、各级党委委员、支部委员、检查委员会委员、中央委员会和各级党委专门负责参谋、协助工作的机关领导集体必须进行自我批评和批评,并结合检查评估大会决议的执行结果。
入党者的年龄和学历
对于党员,规定明确规定了入党者的年龄和学历。关于年龄,在支部审核入党时,入党者必须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按月计算);60岁以上人员的入党由中央直属党委审查决定。
关于学历,入党者必须完成初中以上教育;对于居住在山区、岛屿、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入党者学历,如果不能保证一般规定,则按照书记处的指导执行。
该规定还明确规定了关于党领导国家、祖国阵线和政治-社会团体的一些具体规定。党统一领导干部工作和管理干部队伍,同时发挥政治体系中各组织和各组织负责人在干部工作中的作用和责任。
第208-QĐ/TW号规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此前违反本规定内容的规定均被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