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功人员购买辅助工具、矫形器具的援助水平
政府规定了对有功人员购买辅助设备、矫形器械、必要的康复设备和设备的支持水平。
政府已颁布第321/2026/NĐ-CP号议定书,规定了对革命有功人员的津贴、补贴和优惠待遇。
本法令规定了对革命有功人员和革命有功人员亲属的津贴、优惠待遇;对革命有功人员的优惠待遇以及对执行革命有功人员优惠政策的机关、组织、个人的保障制度,这些优惠待遇来自中央预算的经常性支出预算,用于实施《每年对革命有功人员优惠法令》。
第321/2026/NĐ-CP号议定书规定了对辅助设备、矫形器械、必要的康复设备和设备的支持。
关于购买辅助工具、矫形器械、必要的康复设备和设备,本议定书随附的附件V中规定。
为使用辅助工具、矫形器械(每年限一次)或根据康复专科医院或具有康复专科的基层以上医院的指示进行康复治疗的对象提供交通和伙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0越南盾/公里,按居住地到符合提供矫形器械的专业技术条件的最近医疗机构的距离计算,但最高为280万越南盾/人/年限。
在托儿所、独立托儿所、幼儿园、独立幼儿园班级、幼儿园、独立幼儿园班级(学前教育机构)就读的津贴水平:0.4倍/对象/年。
在普通教育机构、成人教育机构、职业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机构、特殊学校、残疾人班以及国民教育体系内的其他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机构除外)就读的补助金:0.8倍/对象/年。
关于丧葬补助:根据社会保险法关于丧葬补助的规定支付。
烈士祭祀补助:160万越南盾/烈士/年。
对于伤残军人、病残军人、享受伤残军人待遇的人员,以及身体损伤比例在81%以上的B类伤残军人,节日期间的额外餐费为每人每天60万越南盾;根据《劳动法》、国会决议,每年7月27日和12月22日的假期和春节期间的额外餐费。
支持在内务部门管理的养育机构为有功人员提供养育工作,以确保有关电力、生活用水或购买汽油、柴油运行发电机、净水、环境卫生、维修电力、水、租赁劳动力、服务、办公用品、通讯和其他费用的费用。 养育工作支持额度最高为每年每人 11,000,000 越南盾。